城市一直是人類財富聚集的地方,在這裏,人與人之間、家庭與家庭之間的貧富差別纖毫畢現。加上人們在城市裏互動頻繁,人的比較心理十分敏感。如果我國在城市化過程中隻關注經濟的發展、財富的積累、富人和中產階層的福祉,而對新轉移人口的基本人權保障不聞不問,以至於那些新進入城市的貧困群眾學無所教、病無所醫、老無所養,甚至無業可就,那麼社會衝突將不可避免。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所論證的“現代化本身並不帶來社會動蕩,但追求現代化的過程卻容易引起社會動亂”的經典結論就會起作用。我國幾十年辛苦奮鬥的成果也會大打折扣。
三是使我國國際形象受損。
尊重和保護人權,是近現代人類集體為之奮鬥的文明成果。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這是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部分開宗明義地說明了通過這部宣言的原因“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這充分說明尊重和保護人權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共識,而忽視、蔑視、踐踏人權的做法會為國際社會所唾棄。
除了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社會還起草公布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係列保護人權的更詳細的公約。1997年10月27日,時任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正式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出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3月27日,時任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交存了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的批準書。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多次宣布將實施該公約,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今還沒有批準該公約。
事實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簽署了上述三個人權文件。尊重和保護人權不僅是一國政府對於本國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而且是一種國際道義責任。如果一個國家出現了粗暴踐踏人權的事件,不僅聯合國以及他國政府會發表聲明予以譴責,而且國際非政府人權組織也會給以譴責。雖說人權往往成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國際政治鬥爭的議題,但人權需要國家尊重和保障卻是一個基本共識。尊重和保護人權的一個根本原則是非歧視原則,即對於一國公民的人權保障應該一視同仁,不能畸輕畸重。而且在現實生活中更應該重視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一個國家的總體的人權狀況要看生活在最底層的那一部人的人權情況。而我國眾多新轉移到城市的人口就屬於我們這個社會相對弱勢的群體。如果他們的基本人權得不到有效保障,那麼這些問題就會成為其他國家指責我們政府和執政黨的口實,甚至一些國際人權組織也會參與其中,這對我國的國際形象是一個很大的汙損,影響到我國的對外交往和開放事業。
六、造成我國城市化進程中人權問題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國城市化進程中人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麵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人權觀念的落後
人權作為自然人或市民社會中的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不會自動得到實現,它必須依賴人們主動的爭取和實行。但是,行動的先導在於理論觀念。在我國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人權問題,從思想觀念上講,與我國國家意識形態和公民意識中人權觀念的落後不無關係。我國人權觀念的落後主要表現在人權觀念的缺乏上,具體體現在我國官方話語體係中長期禁言“人權”,視人權為資產階級的專利,大眾長期以來對人權的概念缺乏了解,更不用說主動扞衛自己的人權了。
對於西方來講,人權不僅僅是少數思想家的呼籲和呐喊,它也是一般公眾的基本信仰和價值理想。人權觀念與其整個思想傳統,尤其是宗教文化有著天然的聯係,它不隻是一種工具理性行為,而且具有價值合理性。但是,中國近代知識分子對西方人權觀念的接納和介紹是一種“工具理性行為”,人權觀念是為達成一種合理目的——救國圖存和富強的工具和手段加以使用的。鴉片戰爭之前,中國社會內部已孕育著危機,但並未做好轉入近代社會的準備。在這“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麵前,中國先進知識分子接受和學習西方文化,往往不取決於西方政治文化的內容,而要進行實用主義的取舍、加工和改造。隻有立竿見影的製度、思想觀念才能被注意和采用,這種實用理性一方麵是傳統政治文化的慣性,另一方麵是由中國近代的政治危機和國家衰弱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