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障模式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一些簡單的結論。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製度還遠遠談不上公平、公正。目前能夠享有良好的社會保障的公民隻占全體人口的少部分,大部分處於城市化過程中的流動民工幾乎沒有什麼社會保險,他們有的隻是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旦在城市生活不下去,他們隻能退回農村老家,以免在城市挨餓。但是對於一國公民而言,這種社會保障製度的缺陷對於城市化中流動人口的人權是一種侵害,他們的人權沒有得到平等的“國民待遇”。
3.有關政策的失誤
這種政策的失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就業政策的失誤。
城市化在一定程度上是農業人口轉換為其它產業人口的過程。就業崗位是否充分,能否滿足勞動力的需要,是人口轉移的先決條件。社會對就業崗位的提供,取決於兩個基本因素,一是經濟增長,二是產業結構。城鎮就業人口的增加不僅取決於城市經濟發展創造的新增勞動就業崗位,也與就業製度和就業機製密切相關。在就業機會既定的情況下,一個合理的就業製度可能會更好地滿足人們的就業需求。事實上,在許多發達國家,某種製度的設置,總是優先考慮就業機會的創造,使製度創新服從、服務於就業機會的創造,使就業政策成為解決經濟和社會問題的核心政策。因此,製定合理的就業政策,推動勞動力充分就業,提高適齡勞動力的就業質量是城市化過程中保障人權的重要措施。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就業政策卻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並不能充分保障城市化中流動人口的就業權。
建國後近30年的計劃經濟體製,由於沒有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農村人民公社體製造成了鄉村人口的增加,農村生產效率低下和勞動力富餘問題日益突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使農業生產率大幅度提高。隨著農產品剩餘的增加,中央政府及時進行了農副產品購銷體製的改革,農民可以逐步將剩餘的農副產品在集貿市場上出售。與此相適應,農民的從業範圍也開始突破狹隘的傳統農業,同時從事個體工商業,並將不斷增加的收入轉向購買工業品,拉開了改革開放以後市場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和城市化的序幕。
到城鎮從事個體工商業,意味著農民在事實上已經突破了傳統的城鄉就業壁壘,但是就業政策的障礙依然存在。1984年10月國務院發出《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有經濟能力和有技術專長的農民進入集鎮經營工商業,並準許符合有關規定的農民在小集鎮落戶。這是一個曆史性的轉折,它意味著開始從製度上打破城鄉就業壁壘,形成有利於城鄉融通的新的就業製度安排。1984年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非農化和城市化進程最快的一年,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迅速興起和發展,有力地促進了城鎮的發展,鄉鎮企業就業人數增長1974萬,城鎮人口增長率達7.8%。
但是中國的漸進式改革模式決定了就業製度改革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勞動力市場並沒有全麵建立。政府和相當一部分學者擔心過多的農民進入城市會導致“城市病”,因此在政策上隻是鼓勵農民就近在小城鎮就業和定居,大中城市的進入門檻仍然很高。於是,中國形成了獨特的“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的鄉村工業化和城市化模式。但是由於大部分農民興辦的鄉鎮企業和多種形式的民營企業主要設在鄉鎮和村(而非建製鎮或小城市),所以中國的這種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結合帶有很大的局限性,或者說鄉村的工業化與城市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分離的,走上了一條弱城市化擴張的工業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