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部分行業的就業也開始向農民開放。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幹決定》中要求發展城鎮勞動者個體經濟,並指出:“個體勞動者是我國社會主義勞動者,他們的勞動,同國營、集體企業職工一樣,都是建設社會主義所必需的,都是光榮的。對於他們的社會和政治地位,應與國營、集體企業職工一視同仁。”這在製度上是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承認。1984年10月,勞動人事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國營建築企業招用農民合同製工人和使用農村建築隊暫行辦法》,提出國營建築企業可以招用農民合同製工人,開始突破國營企業隻麵向城鎮招工的壁壘。同年12月,國務院批複勞動人事部製定的《交通、鐵路部門裝卸搬運作業實行農民輪換工製度和使用承包工試行辦法》中規定,交通鐵路係統可以使用農民工,但是從事搬運業務的農民身份不變,戶口糧油關係不轉,到期進行輪換,期滿返回農村。這些規定事實上成為後來城鎮企業使用農民工普遍遵循的基本模式。此後,各地的許多其它產業也將一些臨時性、季節性使用的勞動力從農民中招錄。這樣,80年代下半期,隨著城市體製改革的深入,大批農民進入城市從事非農產業,形成了所謂“8千萬勞動大軍”。1994年7月,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這是一個重大的製度創新與突破,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與城鎮居民具有同樣平等就業的權利。
但在事實上,由於農村勞動力素質的限製,以及鄉土觀念濃厚、信息不暢、對城市生活陌生甚至懼怕等原因,農民實際上並不具有自由擇業的競爭力,城市事實上是排斥農民工的,把農民限製在“苦、髒、險”的行業上,其他產業即便農民有競爭力也不易進入,有的城市政府甚至明文規定限製農民進入某些產業,對農民工築起就業壁壘。比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明文規定,2000年有8個行業103個職業限製使用外地務工人員,比1999年限製的5個行業34個職業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允許使用外地務工人員的行業有交通運輸、倉儲業及糧食部門的各類重物、危險品裝卸搬運工、碼頭工等等。限製行業除了金融、保險、房地產、廣告等新興第三產業外,還包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商業、服務業人員中的購銷人員、飯店(賓館)服務人員、導遊等等。
可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賦予農民以平等的就業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在事實上得不到保障。盡管許多歧視農民工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抵觸,但在現實中還是被執行著。可以認為,中國的就業製度改革還不徹底,這種不徹底性使就業市場處於半封閉狀態,能夠真正向農民開放的隻是小城鎮市場和城市中那些被城市貴族們歧視的就業工種。如果農民就業受歧視的狀況不改變,進城的農民就不能與市民融為一體,“外來工”的新老問題就會逐步積累難以解決,城市化過程中流動人口的就業權也就不能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二是教育政策的失誤。
在城市化的眾多製約因素中,教育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城市標誌著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其支撐和維係的主要因素是人,是人的素質。由農民轉變為市民並不是簡單的身份和戶籍的改變,農民的素質、能力、觀念、思維方式、生活方式等都要轉換和提升,而教育是實現這種提升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國目前的教育政策卻存在種種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市化進程中公民的受教育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