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轉移人口遷徙和居住自由權利保障問題(1)(3 / 3)

二、保障公民遷徙和居住自由權利的重要性

保障公民遷徙和居住自由的權利對於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遷徙和居住自由是個人發展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人們總是希望在適合自己生存和發展的地方去居住和生活。遷徙和居住的自由能為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是每個人追求幸福生活,實現人生價值的法律保障。公民遷徙和居住自由的權利是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其次,遷徙和居住自由有助於塑造具有獨立人格和自治理念的“自由公民”形象,進而有利於提高一個民族的整體素質和建構人格獨立的現代公民社會。美利堅民族的西部拓荒史就揭示了這一真諦。眾所周知,美國是個典型的“移民社會”,自由的遷徙生活在潛移默化之中培養了移民強烈的個人意識與進取精神,為美國社會的發展注入了生生不息的活力。可以說,美國人標榜的所謂“美國精神”在相當程度上是由一代代西部移民熔鑄而成的。

第三,遷徙和居住自由有利於人力資源的有序流動和合理配置。市場經濟要求有全國統一的生產要素市場,通過市場優化配置生產要素,實現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最佳結合,提高經濟效益。遷徙自由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人力資源的市場配置模式必然要求法律保障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必然要求人口遷徙的自由狀態。通過自由遷徙可以實現人力資源的有序流動及合理配置。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國家城市化進程的必然趨勢。

第四,遷徙和居住自由也是公民抵製政府專橫的獨特的民意表達方式。形象地講,亦即用“腳”投票。在現代法治社會,基於理性選擇的自願、自發及自由的公眾遷徙行為,往往可能發展成為民意表達的有效手段,並且通過對政府當局施加無形的“信任壓力”,有助於形成尊重人權、尊重民意及尊重人才的良好局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獲得了較快發展,保障公民遷徙和居住自由的權利對於城市化的健康發展,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現實緊迫性。

首先,這是城市化健康發展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化進程決定了必須將億萬農民轉化為市民。如果億萬農民仍舊捆綁在農村,在有限的土地上勞動,農民的相對貧困狀況就無法改變,中國的小康社會永遠也實現不了。中國工業的現代化由於起點低,勞動力資源豐富的特點,決定我國的工業企業主要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城市和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這種需求促使了農村人口從中西部到東部沿海地區的流動,從鄉村到城市的流動。自從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農村流動人口進入大中城市和沿海發達地區,對城市和沿海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他們為什麼被稱作流動人口而不是居民,因為他們沒有戶籍,沒有自由遷徙的權利。他們隻能作為流動人口或外來人口而存在於當地社會。

這種狀況不利於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完整意義上的城市化,不僅包括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流動,還應包括轉入城市的那部分人口,應同原有的其他城市人口一樣,享受同等的權利,獲得同等的待遇,即與城市完全融化為一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後,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在城市利益的驅動下湧入城市,由於以戶籍管理製度為核心的具體製度的限製,許多農民進城後無法融入到原有的社會經濟組織之內,隻能在體製外生存而成為流動人口,大大延緩了我國城市化的進程。另外,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村村落由於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農民轉為居民後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亦稱為“都市裏的村莊”,又叫做“城中村”。在城市高速發展的進程中,“城中村”滯後於時代發展步伐,遊離於現代城市管理之外,已成為公共安全隱患的突出地區。“城中村”是城鄉二元結構矛盾在城市發展和建設中的集中反映,已經成為我國城市化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普遍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