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戶籍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被過高的門檻剝奪了政治權利,從而遠離了當地公共事務並日益邊緣化,這無論是對非戶籍群體本身還是整個城市都是無益處的。有效的權力必須以民眾的認可為基礎。大量外來人口新市民被排斥在城市、社區的公共生活之外,不能參與公共事務,感覺自己受到歧視,當然就對社區、對城市沒有認同感;對城市的法規及管理者的權力,也沒有認同感。這樣的管理秩序當然是脆弱的、低效率的。隻有尊重移居的“新市民”的人格,保障他們的權利,讓他們融入城市主流生活,城市的管理才是有效的,才能發育出比較健全的秩序。
2.不能參加城市市政機關的選舉
世界發達國家的曆史表明,在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以從農村到城市為主流的人口轉移流動是一個曆史發展趨勢。我國也不例外。由於建國以後長時期實行計劃經濟,在此基礎上建立並實施的戶籍管理製度造成了嚴重的城鄉區隔,使得人口處於相對靜態之中,人流基本被阻隔,流動人口權益保障問題顯得不突出。那時候的選民登記也很少出現錯登、漏登或重登的現象。
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憲法規定可以看到,第一、我國選民的選民資格有三個要素,一是具有中國國籍,二是年滿18周歲,三是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第二、凡是選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包括流動人口在內,無一例外。我國選舉法則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對選民的選舉權利作出了一係列具體規定,並對破壞選舉、妨害選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明確了處置措施。作為公民的政治權利之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最大利益訴求,更是最重要的人權。
調查顯示,盡管選民的選舉權利有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但是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多數流動人口沒有參加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選民實際上已經遷居外地但是還沒有轉出戶口的,在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加選舉。”各省直接選舉細則也做了類似的規定。但由於我國的選民登記仍然囿於以戶籍登記為主的方式,流動人口參加選舉情況比較複雜:不在戶口所在地工作或生活的人,通常經選區選舉委員會按照戶口資料主動登記為選民,但這部分選民一般隻能通過委托投票來參選;非當地戶籍的外來暫住人員,由於種種因素不可能或者不願意回原籍參選,加上有些地方雖然規定一定工作或生活年限的外來人員可以憑原籍的戶口證明或選民資格證明到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但是由於受選舉利益的關聯性及程序設計等因素的製約,這些外來人員一般不會專門為此回原籍去開戶口證明或選民資格證明,以致無法參選。為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利,株州市進行過積極的探索。
2002年10月9日,該市人大常委會換屆選舉辦公室發出公告,明確規定:
(1)企業破產及企業改製後沒有重新就業的職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登記。
(2)在現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動人口,租有固定門麵及從業場所的,在出租單位登記,沒有固定門麵及從業場所的在暫住地居委會登記。
(3)生活、工作地與戶籍分離的其他人員,在暫住地居委會登記。同時對選民異地登記是否要出具戶籍地證明,不做統一要求,但要保證不重登不漏登;凡租住單位房滿一年的,由出租單位出具證明;其他零星租住散戶,憑暫住證登記。盡管如此,大多數地方並沒有也難以這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