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轉移人口遷徙和居住自由權利保障問題(3)(1 / 3)

二是流動人口委托投票問題突出。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選民在選舉期間臨時在外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的,經原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認可,可以書麵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在原選區代為投票。”

選舉法規定,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但在實踐中,委托投票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絕大部分選民沒有書麵委托。據安化縣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的一次調查,該縣60多萬選民中,外出務工人員占30%以上。選舉一般在當年10月至11月左右進行,這段時間正是務工的黃金季節,95%以上的外出選民都不會回來。因此,委托投票成為他們行使民主權利的最主要方式。但他們又沒有按法律規定向家人或朋友寫出書麵委托書,一般是給家人或朋友打個電話,口頭委托投票。還有一部分選民為了省錢,既不打電話,也不寫信,而是由留守的家人任意畫“O”、畫“X”。

同時,眾多外出務工人員中,被羈押的有選舉權的選民也不少,但真正依法委托投票的屈指可數。二是1人代投4票以上的現象比較普遍。安化縣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的調查稱,該縣有一個村有300多名選民,外出打工的達270餘人,隻有28個年紀大的選民留守村子。在選舉中,不按法律規定的委托投票模式進行,而是由1個人或2個人代全家投票,甚至連親戚朋友的票都代投了。更為尷尬的是,委托投票的大多數是老人,有的連字都不認識,隻能在選票上胡亂畫“O”、畫“X”。上述現象在農村較為突出。

三是沒有安排流動人口代表名額。各級人大的代表名額是根據現行戶籍管理係統統計的人口數依法進行分配的,而且除法律規定的兩個原因外(一個是重大建設工程,另一個是行政區劃變更),名額一定便不能變動。現實的情況是,在一定行政區域內,流進的人口沒有計算在產生代表的人口數內,有關方麵也就沒有為他們安排代表名額;流出的人口雖然計算在產生代表的人口數裏了,但有相當一部分人沒有參加原選區的選舉。個別地方注意了這個問題。如株州市原南區曾在1992年嚐試將有1.5萬從業人員、外來個體戶比較集中的7大市場單獨劃分為一個選區,分配該選區2個區人大代表名額,由這些外來個體戶選舉產生自己的區人大代表。另有報道,2002年深圳市進行區人大換屆選舉時,各區也都安排了3-5個代表名額給流動人口中的選民進行選舉。但是,這些畢竟隻是個別地方的個別現象,我國絕大多數地方並沒有為流動人口專門安排代表名額,以致流動人口中很少有人當選為人大代表。

應該看到,轉移流動人口(主要是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已經成為城市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的重要納稅者,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如果不能在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保證他們與當地人一視同仁,使他們的利益訴求得到回應和落實,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使他們融入其所工作、生活的城市,而是讓他們遊離於其所工作、生活的城市之外,那麼,這樣一個越來越龐大的社會群體對城市的管理、穩定和發展必將帶來不可忽視的負麵影響。

3.不能參與城市的管理,而隻是被管理的對象。

當農村改革把大量勞動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的時候,相對富庶的城市吸引了他們希望的目光。而此時,城市的大規模發展正等待著大批廉價的勞動力。這一推拉作用完成了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流動人口絕大多數是農村社會的精英,從年齡優勢到受教育優勢,都是農村留守人員無法比擬的。他們興衝衝地“淘金”而來,充滿創業的激情,在城市無根漂流的他們更渴望一個安定的社會。正如有些學者分析所說,作為城市邊緣群體的流動人口,雖然處在城市社會下層,但其處境一般仍然明顯比在原籍時要好,因而並非窮則思變之人。根據這個理論本應是社會穩定緩衝器的流動人口,卻恰恰淪為社會最不穩定的群體,個中緣由引人深思。

不妨看兩個城市:一個是美國的紐約市,它的人口中英裔新教徒,即人們印象中的美國主體族群隻是該市的第七族裔,占總人口的7%,且70%以上的人口為一代以內移入。這樣一個五方雜處的城市,這樣一個法律允許公民持有武器的社會,市政管理和公共秩序能夠有條不紊,不能不說是個奇跡。另一個是南非的索維托,這裏聚集著來自全國各地的黑人勞工,長期的種族隔離製度使得黑人打工者無法融入正常的都市生活與市民社會,這裏成了全國刑事犯罪率最高的地方之一。可見,流動人口違法犯罪的根源不在自身,在於缺乏一個開放的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