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轉移人口遷徙和居住自由權利保障問題(3)(2 / 3)

我國絕大多數流動人口是城市的“邊緣人”,即使他們非常努力地工作,卻始終無法融入正常的社會,因為城市的吸納能力滯後於城市化的進程。流動人口隻能共建而不能共享城市發展的成果。他們身在城市,卻洗不掉農民的胎記。從沈陽市取消暫住證29個月後恢複暫住證,到鄭州市取消暫住證後又出台新的暫住人口登記規定,城鄉戶口統一登記製度和城鎮落戶製度,隻有形式上的意義,沒有從實質上改變流動人口的身份。他們從事著城市最為苦、髒、累、險的活,卻永遠被排棄在城市之外,有時連血汗錢都無法按時領取,甚至要靠自殺自殘等過激行為換取輿論的些許關注。

流動人口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但我們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流動人口的管理上目前還存在著顧前不顧後、顧外不顧內、顧建不顧管的不足。為了控製人口規模,在管理體製上繼續實行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分立並行的“二元”模式,流動人口依舊被排斥在公共服務和社區組織的大門之外。

這種傳統的流動人口管理模式,非但沒能有效阻止流動人口年年增長的態勢,反而引發了許多新的社會、經濟問題。流動人口長期遊離於主流社會之外,流動人口與社會摩擦逐漸增多。如農民工追繳工資欠債問題,當他們的權益屢受傷害又無力與侵權者抗衡時,便會采取一些諸如跳樓,爬廣告牌等極端行為,更有甚者會實施報複性犯罪行動。尤其是近幾年,北京市除了保留有條件的戶籍準入政策外,已經取消了對來京務工人員進城的所有政策限製,麵對進京人口規模的迅速膨脹,有關部門卻失去了以往相對有效的行政控製手段,以至於有的地方政府陷入了“控不住,管不了”的無奈境地。可以說,這些都日漸影響著首善之區的和諧。

傳統管理模式遲遲得不到轉變緣於認識上有誤區,實際上,城市人口容量是一個不以人們意誌為轉移的發展變量,過去,我們之所以把水資源作為城市發展的瓶頸因素,主要是從人與自然的和諧角度考慮問題。事實上,人與社會的關係也是人口規模調控中最難把握的因素之一。農民工是城市發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農民工順利融入都市社會創造條件,應成為政府公共管理製度創新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們應將城市管理部門和城鄉轉移人口之間的“貓鼠”關係變為“魚水”關係,讓轉移流動人口由城市的被管理者變為城市管理的參與者,才能真正實現城市的和諧發展。

4.公民身份和權益的不平等。

一是勞動權的不平等。首先是職業歧視。農民工所從事的往往是城市中最苦、最累、汙染嚴重、風險大、勞動強度高、技術含量低的職業,例如井下礦工、建築工人、清潔工人、搬運工人、流動攤販等。據統計,全國建築業的90%、煤采掘業的80%、紡織業的60%和城市一般服務業的90%的從業人員都是農民工。

其次是收入偏低。農民工平均月工資為城鎮戶籍工人月工資的40%-60%左右,實際勞動小時工資隻有後者的1/4。

其三是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不能享受法定的休息權。例如,國家法定的工作時間是每天不超過8小時,但根據有關調查,僅有13.7%的農民工,其勞動時間在每天8小時以內。

其四是缺少就業安全。農民工沒有完善的法定的就業保障,其工作相當不穩定。

根據現行就業製度,國家隻負擔城市居民培訓、失業救濟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而農民工則要自力更生、自謀生路,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方麵是就業受到嚴格限製,沒有平等的就業權。由於農民工自身素質普遍比城市居民要低,因此在勞動力市場中隻能處於較低層次,從事那些城市居民不願幹的工作。而且,近年來,隨著城市下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業壓力也在加大。許多城市,特別是大城市出於保護本地人就業的考慮,嚴格限製或不允許農民工進入某些行業和工種。另一方麵,即使得以進城就業,也存在諸多困境。城市往往針對農民工製定一些歧視性政策乃至法規,大多數農民工進城後隻能無奈地進入非正規就業勞動力市場,幹最重、最苦、最累、最危險的工作,所得待遇和福利卻極其低下,與城市人相比形成極大反差。他們麵臨的困境,一是缺乏穩定性。二是勞動力價格低,同工不同酬。農民進城後,政府勞動部門不對他們如同對城市市民那樣確定工資級別,而隻能由老板和用工單位來決定他們的報酬。在這種沒有強製標準的情況下,在一些工廠裏,農民工雖然承擔了勞動負荷最重、勞動條件最差、最艱苦的體力活,但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收入,僅相當於正式職工的一半,甚至更少,而且欠薪現象尤其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