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新中國的戶籍製度就是要從製度上保證重工業發展戰咯的順利實施。因為我國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國,在工業化發展早期需要農業哺育工業,通過農業剩餘的流出為工業發展積累資金。我國農業生產原始落後,主要靠人力投入,所以國家隻能以犧牲公平為代價,將一部分社會成員固定在土地上。在當時的生產力條件下,這種選擇恐怕也是唯一的。城市生活的吸引力很大,但工業發展能吸納的勞動力有限,為了實現“人人有飯吃”,最直接的辦法就是讓更多的人與土地結合,從事第一產業。此外還有觀念上的原因。一是反對不勞而獲、反對遊手好閑。由於勞動用工製度的社會主義屬性,政府不能也不願保留城市勞動力的過量供給。二是對第三產業的認識偏差。如果聯係當時的“共產風”便不難發現,第三產業沒有發展的餘地,也吸納不了勞動力就業。在這種情況下限製人口自由遷移的戶籍製度的出台也就順理成章了。
另外我國地域遼闊,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在實行計劃經濟模式的條件下,要求國家對各地區和城鄉的人口(勞動力)資源進行統一的配置;同時國家為維護人民生活安定必須保證居民基本生活資料的供應,並在曆史形成的基礎上製定城鄉之間,不同等級城市之間居民生活資料的不同供應標準。正是由於這種計劃經濟模式,才要求國家在人口管理方式上運用硬性的、行政的、有時甚至帶有強製性的手段幹預人口遷移。這就逐步形成了我國獨特的城鄉二元結構戶籍製度。
時至今日,二元戶籍管理製度已經被公認為我國城市化和現代化的最大障礙,其改革的必要性方麵己成共識。回顧建國以來我國戶籍形成和發展史,對於我們能否選擇正確的改革路徑、步驟和具體措施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建國以來我國戶籍管理製度可以明顯劃分為如下三個主要階段。
一是現行戶籍製度的醞釀和形成階段(1949一1957年)。
曆史悠久的中國戶籍製度發展到民國時已非常寬鬆,公民遷徙自由。建國初期,公民的遷徙自由也有明確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條把自由遷徙作為公民的11項自由權之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第90條第2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1951年7月16日,經政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了《城鎮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共十二條,規定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社會變動等戶口管理,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對城市人口進行調查和登記,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城市公共秩序,恢複城市經濟建設,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遷徙自由。此條例規定在城市中一律實行戶口登記,這是我國第一次製訂全國統一的城市戶口管理法規,是新中國城市統一戶口管理製度開始形成的標誌。
1955年6月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製度的指示》,規定全國戶口管理行政工作(包括全國戶口登記)由內務部和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民政部門主管。辦理戶口登記的機關,在城市、集鎮是公安派出所,在鄉和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集鎮是鄉、鎮人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和鄉鎮應建立戶口簿和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登記冊,對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等四項變動情況隨時填入和注銷,對因離婚、分居、失蹤、尋回、收養、認領等原因引起的戶口變動及時進行管理,戶口登記的統計時間為每年一次。建立經常戶口登記製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便於掌握全國人口及其變動情況,為國家計劃經濟製度的實施提供可靠的人口數據。這個規定性文件對我國農村戶口管理製度的建立和健全起了保障作用。
1956年2月,國務院指示,把全國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及人口資料的統計彙總業務由內務部和各級民政部門全部移交給各級公安機關,至此,全國城鄉的戶籍管理機構得到了統一。
由於此時期城鄉人口流動活躍,特別是大量農民流入城市,出現了一些新問題。這本來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但由於執政者意識形態和知識結構方麵的原因(資源短缺卻要以重工業化為發展戰略,其直觀決策自然是必須保證對在戰略中發揮主要作用的城鎮居民的各項資源供應,限製農民進城)。因此,1953年到1957年先後八次發出指示,勸阻農民盲目流入城市,並開始改變自由遷移政策為控製城市人口規模、限製農民進城的政策。1953年政務院發出《關於製止農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同時采取諸如嚴格禁止企業單位從農村招工,在城市建立收容站,把進城農民遣送原籍等強有力的措施。1956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出《關於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農民向城市流動被稱為“盲流”即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