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轉移人口遷徙和居住自由權利保障問題(5)(2 / 3)

1953年,《中共中央關於糧食統購統銷的決議》,規定糧食收購和計劃供應的範圍。1955年頒布的《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對糧食供應、糧票和糧油轉移證進行管理。同年頒布的《關於城鄉劃分標準的規定》,劃分農業與非農業人口。總之,建國初的頭8年,城鄉戶口工作由最初的多頭管理到歸總由公安部門主管,對居民遷出遷入逐漸要求辦理手續,已經呈現出利用戶籍製度來控製居民特別是農民的居住與遷徙。開始改變自由遷移政策為控製城市人口規模、限製農民進城的政策,公民的居住和遷徙行為由自由向不自由逐漸轉化,為最後的完全控製流動打下了基礎。

二是現行戶籍製度建立和鞏固階段(1958一1977年)。

這一時期屬於嚴格控製戶口遷移特別是嚴格限製農民向城市遷移時期。經曆了大躍進、三年困難時期和十年文革動亂。以第一階段的政策為基礎,1958一1978年戶口管理的主要特點是嚴格控製農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壓縮城市人口,包括精簡職工、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幹部下放農村,大量城市人口遷往農村。出現了所謂的“逆城市化”運動,形成了一係列嚴格的戶籍管理製度。

1958年1月9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1次會議通過,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該條例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戶口登記製度包括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更正等七項登記內容,戶口管理的任務是證明公民身份、維護治安秩序、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條例的實質是規範戶口管理的一般程序,使戶口登記成為經常性製度,明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戶口: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首次設計了對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的限製性政策。該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該條例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規範了全國的戶口登記管理製度,也是當代中國戶籍製度發展史上的裏程碑。但是這更是標誌著國家限製農民進城的二元戶籍管理製度開始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確定下來。這一條例近半個世紀以來,深深地影響著中國的每一個家庭,成為新中國戶籍管理製度史上最重要的法規。1958年2月,國務院發出《關於製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補充通知》。1961年,公安部將人口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1963年以後,公安部在人口統計中把是否吃國家計劃供應的商品糧作為劃分戶性質的標準,吃國家供應糧的戶也即城鎮居民稱作“非農業戶口”。

195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全麵啟動了與計劃經濟體製相配套的糧食統購統銷政策。1961年6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減少城鎮人口和壓縮城鎮糧銷量的九條辦法》,規定要求三年內城鎮人口必須減少2000萬以上,1961年以內至少減少1000萬。從此,中國開始了由行政命令支配的第一次反城市化運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曆史性地去掉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的條文,這標誌著我國公民的自由遷徙和居住的權利失去了憲法保障。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也沒有恢複公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權。

1977年11月8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指出:“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他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製。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製”。這20年來是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製度正式形成和不斷完備的時期。全體公民被人為地劃分為不可逾越的“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城鄉壁壘日益森嚴,聳立在城鄉之間的“戶籍牆”堅不可摧,二元社會結構逐步形成和凝固化。所以此時期最大特點是嚴格限製農民向城市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