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市民化了的農民工公平、自由自願退出農村集體的機製呢?李昌平認為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第一,城市戶籍是有福利的,市民待遇比農民工待遇高;第二,市民化了的農民工將土地退給原農民集體是有合理補償的。第一個條件是成立的。第二個條件目前是不成立的。黃市長說的“‘三件衣服’保留三年”是否隱含了等待“第二個條件不成熟”的意思呢?筆者不知道。如果黃市長的“‘三件衣服’保留三年”是想在三年之內創造“農民退出集體”的條件話,我的建議是重慶戶籍改革應該在農村改革上有所作為。三年之內應該在農村做如下工作:
首先,承包和占用農民集體的地(無論什麼地)必須向農民集體交錢(地租),按照土地收入的8%繳納地租,農民集體獲得8%的地租主要有三個用途,一是農民社保費(30%),二是進城退出集體的補償費(30%),三是村民自治費(40%)。如果農民要進城當市民了,可以將個人賬戶上的社保費和土地份額權益補償費一並帶進城。如果有城市市民要返回農村,也可以的,將城市社保賬戶上的錢轉入農村社保體係,並購買加入農民集體的份額土地權即可。這樣農民進城和市民下鄉都可以“自由遷徙”了。
其次,政府要幫助農民集體內部建立土地信用社。土地信用社有三大主要功能,一是開展土地等財產抵押貸款業務,二是建立農民個人在集體內部的土地和社保賬戶,三是支付或墊付農民退出集體的土地和社保補償金。土地信用社的資金主要由四部分構成,一是政府墊本,人均200元即可,從新農村建設資金中安排;二是社員股金,人均500元即可,具體多少由農民自己決定;三是集體土地經營收入;四是社員存款。如果一個村有20個村民要退出村集體進城當市民,假如這20個村民賬目上有30畝地權(份額所有權),每畝地補償1.5萬元,就應該補償45萬元,如果集體賬麵上的土地補償金不足45萬元,可以由土地信用社先墊付,再以這30畝地權的收入逐年償還。
再次,要建立土地估價製度。政府要幫助農民對集體的土地進行估價,估價由農民民主決定,估價越高,8%的地租就越多,農民進城當市民退出份額地權的補償金也越高。反之亦然。政府最好根據多數農民集體的意見,對退出份額地權的補償設置一個最低值和最高值。
再次,政府不僅要建立城市社會保障製度,也要建立農村社保製度。每個農民都應該有一個農村社保賬戶,國家每年給每個農民的社保賬戶注入一點錢(如100元),農民的份額地權收益的30%用於農民社保。如果農民工願意回到農村養老,他城市社保賬戶上的錢要打入農村社保賬戶;如果農民工願意市民化,他農村社保賬戶上的錢要打入城市社保賬戶。當城鄉社保體係的福利水平相當的時候,就可以實現社保城鄉一體化了。
如今專家幾乎都認為,“十二五”期間應該讓農民工成為曆史,而其中的核心問題則在於讓四億人進城的同時,應該為農民發放產權證,使統籌城鄉不能隻統“土地”而不統“農民”,要以公平的方式提供更多公共服務,例如廉價住房、基礎教育、醫療、社保,還有就業和培訓機會。戶籍改革,本質上是實現國民的基本國民待遇均等化,是全國一盤棋的事情。戶籍改革嚴格上講不是地方政府的事情,是中央政府的事情。當然,重慶、廣東等地按照“基本國民待遇均等化”的大方向積極推進戶籍改革,對中央政府啟動戶籍改革是有推動作用的。地方政府必須明白,依靠地方政府的努力解決我國戶籍製度的種種弊端,是不現實的。像某些城市政府把戶口作為獎勵品獎勵給一部分“精英”的戶籍製度改革,是“反基本國民待遇均等化”的改革,這樣的戶籍製度改革隻會導致戶籍製度越改越倒退。地方政府主導的戶籍製度改革,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才是。對於地方政府主導戶籍製度改革,隻要大方向是促進公平、平等——“實現基本國民待遇均等化”,公眾應該多鼓勵,多提建設性建議,少挑刺。作為一項全局性的係統工作,它必然涉及戶籍、就業、財政、社會保障、市政等製度及政治體製等連帶體係的綜合改革。我們應該采取如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