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轉移人口遷徙和居住自由權利保障問題(9)(3 / 3)

第一,應該盡快把“遷徙自由”重新納入憲法,作為基本權利嚴格加以保護。作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當其受到其他法律侵犯時,可裁定該法律失效。作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通過違憲審查製度,遷徙自由將能得到有效保護。

第二,通過統一立法,規範戶口管理,避免各地自行其是和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目前,在改革探索中,國家已頒布一些指導性條例,最終有必要通過國家立法,製定出使全體公民在國境內都能享有同等待遇的戶口管理製度。

第三,改變戶口管理方式,實現遷徙自由,取消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遷徙的行政限製。現有的戶口管理製度,在城鄉之間及城市之間,僅對戶口遷徙開了一道小口,允許城市為引進人才與資金少量地吸收外來人口。改變戶口管理方式,就是實行真正的遷徙自由,隻要申請人有適當的住所與生活來源,就應登記為本地常住戶口,允許其自由遷徙。

第四,進城落戶的農民,應該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等社會服務待遇,使他們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城市居民。

第五,對農民及進城民工應予照顧和保護。農民在市場經濟中處於弱者的地位,解決農民問題不能隻是把他們推向市場,他們已經為現代化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國家應該考慮實行以工補農的政策(這也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政策)。對進城農民,應給予更多的支持與幫助,否則對於他們,可能隻是從貧窮的農村遷徙到城市的“貧民窟”。

第六,應該健全民意表達機製,特別是農民利益表達機製,以監督這項製度的改革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長期缺少其實際利益的代言人(國家幹部都居住在城裏),這也是遷徙限製、戶口歧視等製度性原因所造成的。

我們的城市不僅要做到空間地理上的擴容,更應做到人心上的擴容。中國農民一直在為工業化默默地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和犧牲,已行使了公民的最大義務,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等方式為工業化積累的資金總量達到11594億元。工業和城市的進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農業、農民和農村的落後為代價的。國家通過征收農業稅和價格“剪刀差”,把巨大的農村財富抽調到城市工業化上,而工業化的成果隻能讓城裏人來享用,長此以往,這也是導致“三農”問題的主要根源之一。義務與權利的對等是公民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憲法》權利,根據中國憲法,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隻講權利,不講義務,或者隻講義務,不講權利,都是違反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人權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是極其有害的。為此,在戶籍製度上必須體現憲法對公民一視同仁的平等原則,實行真正平等的國民待遇,讓我們的農民成為真正的中國公民,而再不是二等或三等公民。真正讓“同一個城市、同一個身份、同一種權利”不再是夢想。從國際準則來看,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了《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證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利是我們嚴格遵守國際準則所必須做到的。從社會主義製度本質而言,“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我們根本沒有理由去限製農村人口自由流動這一農民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從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角度來看,我們更不應該在製度設計上限製遷徙自由延緩一個國家的城市化和現代化發展進程。由此可見,改革戶籍製度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戶籍問題,而且涉及到我們能否遵守憲法規定的公民平等權利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它直接關係到農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和中華民族實現現代化的問題。在中國這塊大地上,難道還有什麼問題比維護憲法的尊嚴與尊重和保障9億農民的基本人權更重要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