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就業權。指公民獲得平等就業和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這是公民生存的基礎,也是進行其它社會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麵國家應為公民開發足夠多的就業崗位促進公民充分就業,並在製度和法律等方麵為公民的就業提供平等的平台。另一方麵,公民應根據自身的能力和條件自由選擇職業,國家和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麵強迫公民參與勞動。
2.勞動報酬權。指公民依據勞動的質量和數量依法取得勞動所得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我國《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為了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勞動法》還規定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製度。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休息權。指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的過程中,為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的法律和製度的有關規定,而享有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公民實現休息權有主動休息和被動休息兩種途徑。主動休息是公民通過娛樂、睡眠等方式使體力和腦力獲得恢複。被動休息是公民用一種形式的勞動替代另一種形式的勞動,從而使身體獲得休息和調整。根據憲法和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措施有: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時。此外還有法定節假日休息的製度。
4、勞動保障權。包括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生產的條件和環境、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公民的勞動應以不損害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為前提。為此,國家應盡可能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條件和環境,提高勞動的安全指數,加強職業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尤其是煤礦、石油等行業。我國還實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特別是對下崗工人、殘疾人等給予最低生活補貼。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也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的重要保障。
二、保障轉移人口勞動權利的重要性
1.保障轉移人口勞動權利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
和諧社會以人為本,就是把人作為政策思考邏輯起點的一種社會價值體係。根本出發點是為了人的權利、尊嚴、需要、成長、發展以及最終實現人的價值。勞動關係作為生產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總和。社會和諧首先是社會關係的和諧,而勞動關係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其狀況成為社會是否和諧的晴雨表。和諧社會必定是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社會,勞動關係不和諧也必然影響到全社會的和諧。而和諧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保障勞動者個人勞動權基礎之上的。勞動權是生存權,也是發展權。“勞動不僅是公民獲得財產的最基本途徑,而且是公民實現自我價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勞動權是公民生存和發展權中的重要內容。”勞動權包括工作權、休息權、勞動報酬權、職業安全權和社會保障權。這些權利都有一個共同的功能,就是保障勞動者的生存和生活。在保證生存權的基礎上,人類不斷拓寬社會生產生活實踐的範圍和層次,最終實現人的全麵的自由的發展。
從這個意義上說,充分保障公民的勞動權利,建設和諧勞動關係是決定一個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也是整個和諧社會的關係中的基礎組成部分。
2.保障轉移人口勞動權利是實現企業效益的需要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具體到企業與社會,就是要平等保護企業與勞工的合法權益,實現體麵勞動,共建共享,建立互利雙贏的勞動關係。讓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麵勞動,是以人為本的要求,是時代精神的體現,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維護勞動者權益,特別是要致力於改善廣大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勞動收入、勞動保障、生活質量,讓廣大勞動者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廣大勞動者更多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勞動權利得不到保障,會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在任何時候,員工都是企業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因此,企業應善待員工,讓員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在我國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和低端勞動力無限供給的條件下,勞動者往往在勞動力市場上處於不利的地位,勞動關係是否和諧主要取決於企業對待員工的態度和行為。有些企業片麵追求利潤最大化,壓低甚至拖欠員工工資,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隨意讓員工加班,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在基本福利、勞動保護、民主權利等方麵侵犯員工的權益。這些做法,不僅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企業的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