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跳樓事件之後,富士康嚴格規定每月加班時間按80小時計算工資,超出80小時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有工人反映,在每天10小時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生產定額的情況下,管理者會強迫整條生產線的工人義務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富士康的此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勞動法》有關限製加班時間的規定,更克扣了工人應得的加班工資。
其三,濫用學生工——違反《實習見習條例》。
調查發現,在富士康的許多廠區均存在大量濫用學生工的情況,在某些車間,學生工使用率高到50%。如深圳龍華CMMSG事業群一個生產車間裏2600人中有700-1000為暑期學生工。根據昆山廠區外中介所述,暑假期間進廠打工的學生實習工為10000人,而整個廠區的員工數為60000人。廊坊工業區有30000多員工,其中5000名以上為學生工。
對於年少的實習生與未成年工人,富士康也像普通工人一樣對待,每月加班超過八十小時,並且實行日夜班輪換製度,每三周或每月換一次班。根據《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學生周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富士康這種強迫學生進行高強度加班的行為,已經嚴重地違反了條例規定。
其四,漠視職業安全隱患——違反《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然而,據一位在富士康工作長達十六年的工人反映,他從事電鍍工作,長期接觸鉛、鎳、氰化物,氨氣等有毒有害物質,但在他工作期間,並未依規定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僅做過兩次職業預防普檢,且未做血液重金屬項目檢測。富士康這種漠視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其五“私了”工傷事故——違反《工傷保險條例》。
在工傷處理方麵,生產車間裏的三級管理人員聯合隱瞞工傷情況,並且強迫與工傷工人“私了”,導致工人賠償不足,無法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在醫院探訪中,多名工傷工人反映管理人員不允許他們進行工傷鑒定,他們需要墊付醫藥費,有的甚至因為無力墊付而導致傷情惡化,更不要說獲得法定的工傷賠償。
可見,富士康並非它所聲稱的那樣是個“守法”模範,而是明目張膽地逃避法定責任,侵害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近日法國工會組織和反對黨強烈反對退休製度的改革,由此引發的全國性跨行業大罷工頻繁發生,在抗議中還爆發衝突。法國的這項改革,事關民眾的切身利益,盡管在議會中得以通過,但反對抗議仍在繼續。相對於中國勞工而言,法國人是幸福的。因為他們有能夠為自身利益說話的工會組織和能夠維護切身利益的法律作保障。可“富士康跳樓事件”卻讓我們很多人感到寒心。“富士康事件”隻是說明在中國絕對沒有真正意義的勞工組織或工會,工人們對工廠管理或分配再不滿意也是沒有意義的,你隻能承受,實在無法承受最終隻能選擇自殺或者辭職這樣的抗議方式。
學者閔良臣在《由“富士康跳樓”難題想到工人罷工》一文中說:我們的企業雖然也有工會,但大都不能真正代表工人利益。因為我們的工會多是資方或政府組織或任命的,並不能真正站在工人立場上,代表工人權益。……實行完全的市場經濟,就需要恢複工人罷工的權利。因為曆史早已證明,工人罷工權利是維護工人利益最有效的方式。由我國《憲法》第一條即已明確,中國是一個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一個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工人階級成立維護自己權益的組織,不受資方操控,擁有罷工的權利,從政治邏輯來說完全合理合法。在1982年前,憲法畢竟還保留了罷工的條文。然而1982年國家修憲時卻不知為何刪掉了此條文,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