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勞動法》在用工製度方麵對勞動者保護的力度不大,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的成本不高。在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就業壓力下,作為弱勢的勞動者為求得一份工作,有時隻好委曲求全,隻能“隨行就市”,最終導致勞動關係緊張,勞動爭議數量大幅增加。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下,勞動關係主要靠行政措施來調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1995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的,現在仍然有很多單項的勞動法規沒有出台。在非公有製企業的勞資關係調節中,不僅有無法可依的漏洞,更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我們的勞動管理部門、勞動監督的職能比較薄弱,致使某些違法現象處於不告不管或想管而無力管的狀態。一些地方主管部門,為了實現經濟增長的政績,對一些企業的違法行為放任自流,不敢嚴格執法。一些重大工傷事故的發生,就是經營者有法不依,管理者執法不力造成的。因此,我國勞資關係調節體係中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局麵急需改變。
4.行政不作為。這是目前帶有普遍性的行政執法現象。凡是不能收費、不能罰款的事項,一般沒有人主動走出辦公室進行執法檢查。2007年7-8月份全國開展整治非法用工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的檢查結果顯示,查處了無照經營單位6.7萬戶,占檢查單位的24.2%,涉及非法用工134.4萬人,已經責令9.8萬戶用人單位為149.8萬名勞動者補簽了勞動合同,補發了11.6萬名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1.3億元,財政墊付了2265名勞動者的工資和生活費用4286000元,督促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勞動保險53.6萬元,解救農民工1340人,救助殘障人員367人。這些所謂的“成績”,恰好證明了行政不作為造成的惡果是何等的巨大!就在國務院聯合工作組協調指導山西省查處“黑磚窯”案件的關鍵時刻,當地紀委的某些幹部卻在辦公期間打撲克。
5.重領導批示輕法定職責。從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來看,基本能夠涵蓋社會生活各個方麵,應該說是有法可依了。但是為數不少的行政執法人員,對凡是上級領導批示、安排的事項,就千方百計地、積極主動地、盡善盡美地去做好。凡是領導沒有批示安排的法律規定的事項,他們就不那麼積極主動地去執法,甚至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得過且過。這種隻對上級領導負責,而不對法律法規負責的現象較為普遍。主要是因為:對領導不負責,可能就會丟掉烏紗帽,對法律法規不負責,則無人去追究。假如山西“黑磚窯”案件沒有報道出來,假如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沒有批示,假如國務院沒有部署全國開展整治非法用工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假如……唯領導批示是瞻,沒有批示就不作為甚至亂作為,這是當前行政和司法領域非常嚴重的現象,也是造成違法案件頻生的重要原因。
6.地方黨委政府幹涉正常執法。有相當一些地方的黨委政府,為了保護那些所謂大而強的“重點”企業,設立直屬的各種名目的重點企業保護機構,給正常執法設置種種審批門檻,這就是他們的法外有“法”的創新。有的黨委政府文件或者領導講話規定,沒有什麼什麼級的領導的批準,哪個部門也不能到企業去執法檢查,否則拿執法單位一把手是問。這些地方的領導要的僅僅是稅收政績、保護的僅僅是企業主的利益,犧牲的卻是父老鄉親、同胞姐弟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等的合法權益!
從根本上講,我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損害農民工權益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