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轉移人口勞動權利的對策
1.改革勞動用工製度
勞動用工製度作為法律概念,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勞動法律製度,實質上是采用什麼手段、形式和途徑,使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結合的製度。
(1)我國的勞動用工製度的發展過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我國一直實行“鐵飯碗”式的用工製度,即以固定工製為主,以臨時工製為輔的單一的用工製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發展,我國的用工製度也逐漸實行改革,其改革目標是:把以固定工為主體的用工製度逐步改變為多種形式並存的勞動合同製度,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實行勞動合同製,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有著重作用。
黨和國家一貫非常重視用工製度的建立和發展,新中國建立後發布了許多用工製度方麵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但由於受“左”的思想的影響,我國的用工製度經曆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從新中國成立到1957年,是我國用工製度的形成時期。在這一時期,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統包統配,隻進不出的用工製度,即對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公教人員、官僚資本企業的職工和公私合營企業裏的職工采取統包辦法,對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以及複員軍人采取由國家統一分配、統一安置的辦法。這種用工製度,對安置大量失業人員,安定社會秩序,恢複國民經濟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種用工製度存在統得過死、包得過多、能進不能出的嚴重弊端,不僅影響企業提高生產率,也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為此,1956年勞動部提出改革統包統配的用工辦法,建議實行勞動合同製,允許用人單位自主招收職工,並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辭退職工,也允許職工自由選擇職業。1958年,黨和國家根據在實踐中摸索的經驗,對用工製度進行了改革。主要內容有:逐步縮小統包統配的範圍,提倡半工半讀,半農半讀;對複員軍人實行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對新招工人除了少部分實行固定工製外,大部分實行勞動合同製等等。這一新的用工製度剛剛試點,就被“大躍進”的衝擊破壞了。六十年代初期,根據劉少奇同誌的指示,我國實行了少用固定工,多用臨時工的勞動用工製度。1964年又在礦山井下工人中試行定期輪換製度,主要使用農村合同工,實行亦工亦農的用工製度。“文化大革命”中,用人單位全部招收固定工,並把原有使用的臨時工、合同工轉為固定工,我國的用工製度又回到了原來的老路上。
了解我國的勞動用工製度,就不能不涉及到對我國計劃經濟體製和市場經濟體製兩個不同時期勞動關係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