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轉移人口勞動權利保障問題(6)(3 / 3)

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製度作為法定的用工製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製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製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製定,標誌著我國勞動合同製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製度,對於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製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製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係,如非全日製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製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製度做進一步的完善。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製定工作,早在1994年的下半年就已經啟動了。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在準備提交國務院法製辦進行審查的時候卻被暫時擱置。直到2004年底,《勞動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啟動。2005年1月,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5年11月26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該草案共分7章65條,分別為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2006年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公布草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在短短一個月時間裏,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麵共收到各地群眾對這部法律草案的意見191849件。這一數字創下了全國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紀錄。2006年12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對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2006年12月24日,修改後的第二稿通過。2007年4月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通過三審稿,三審稿共分8章98條,增加了第5章特別規定,規定了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合同和非全日製用工。2007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第四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2007年6月29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勞動合同法》以多數票讚成獲得通過,並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與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相比,這部法律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不少變化和調整,對於已經長期執行《勞動法》的廣大企事業單位來講,該法帶來的用工管理的變化和影響值得關注。近幾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加快,企業製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形式和勞動關係日趨多樣化,勞動合同製度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履行不規範、勞務派遣缺乏法律規範等等。《勞動合同法》針對這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規範了雙方的行為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有力地促進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穩定就業崗位,規範勞務派遣行為,進一步推動形成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