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新世紀以來,黨和政府出台了一係列相關文件和政策,采取實際行動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維護廣大進城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但是,政府所做的努力還遠遠不夠,業已製定的政策和采取的行動收效並不明顯。問題在於:到目前為止,政府的努力仍然是基於對弱勢群體的關心這一角度的考慮而停留在維護農民工階層的權益這一具體層麵上。這對於解決農民工的實際困難是十分必要的。但農民工問題不隻是具體的權益維護問題,更為重要的是人的發展問題,是農民工作為我國社會的普通公民所應獲得和享受的平等的“國民待遇”問題,這才是維護農民工勞動權利的本質所在。認清這一點,才有利於對農民工問題的徹底解決。政策和行動是以一定的理念為支撐的,不同的理念決定了不同的政策和行動,而不同的政策和行動所取得的效果也就截然不同。在解決農民工問題上,如果沒有科學的理念作為支撐,政府製定的政策和采取的行動也隻能因局限於把農民工看作為是社會弱勢群體而停留於維護農民工的基本權益這一層麵上,而不能從人的發展這一高度出發,無助於從根本上、製度上解決農民工的勞動歧視和權利不平等現象。
反對就業歧視是實現公民勞動平等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業歧視是一種不正常的社會現象,它違反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侵犯了勞動者的生存權,扭曲了人力資源最優配置的市場經濟規律。反對就業歧視,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是國際社會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然而,由於我國反就業歧視法律製度的不完善,導致現實生活中就業歧視事件層出不窮,致使城鄉轉移人口在就業中遭受不合理的待遇,勞動權沒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和製度保障。因此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成熟的法律製度,使轉移人口享有平等的國民待遇。
美國有關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和措施值得借鑒。
美國是最早製定反就業歧視法的國家之一,在反就業歧視方麵有一套比較成熟的法律體係,而且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的執行機構。由於曆史原因,美國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綜合性的反就業歧視法——-1964年《民權法案》為框架的比較完善的反歧視法律體係,反就業歧視不僅是其勞動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而且是反歧視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幾乎每部反歧視的單項立法都涉及就業歧視。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護”條款是反就業歧視的基礎。國會相繼製定了許多單項立法,如1964年《民權法案》第7章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出生國方麵的就業歧視;1991年的《民權法案》詳細規定了有故意性就業歧視行為的雇主應賠償的金額;1963年的《平等工資法案》要求同工同酬;1990年的《殘疾人法案》保護殘疾人在就業方麵不受歧視;等等。美國各州與地方也製定了自己的反歧視法律。此外,由於美國是英美法係國家,所以其法院係統和各州法院的司法判例也積極參與到反就業歧視之中,為保護平等就業權作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可見,美國既有國會製訂、修訂的憲法和有關專門性法律,也有總統單方麵發布和修訂的指示;既有反對所有就業歧視的基本法,也有隻針對某種具體歧視的單項法律法規,在反就業歧視的立法方麵顯得比較成熟。
另外,美國還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的執行機構,其中主要的聯邦執行機構有:(1)聯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作為一個獨立的準司法機構,EEOC有5名委員和1位總法律顧問,他們的任命都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EEOC負責解釋和實施各項反就業歧視的聯邦法律,消除以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國籍為基礎的在雇傭、晉升、解雇、工資、測試、培訓、實習以及所有其他的就業條件上的歧視;受理雇員關於就業歧視的投訴,並可以直接收集證據。(2)各州相應的政府機構:美國的很多州一般都有自己的反歧視機構,如紐約州政府中設有紐約州人權處,免費受理雇員有關就業歧視的投訴,並根據情況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調查。(3)司法部特別檢察官辦公室(OSC)和功績製保護委員會(MSPB):這兩個機構負責《文官製度改革法案》的執行,禁止采取人事措施所實施的就業歧視和報複,以促進聯邦人事措施的全麵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