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當盡快修改《勞動法》,應當根據我國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對《勞動法》進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勞動法》應適用於所有被雇傭的勞動者,包括城鎮勞動者和進城務工的農民(農民工),並對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工會活動、針對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製度建設等作出具體的規定。繼續完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通過簽定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農民工”享有的各項勞動權利,建立並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立法,通過立法全麵覆蓋所有勞動者。盡快製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農民工的權益被侵犯呈現出經常的、普遍的、大量的事例,涉及到勞動、失業、養老、醫療、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多方麵,這些都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涵蓋不了的,在現階段出台專門的《農民工權益保護法》來保護這一弱勢群體非常必要。修訂《工會法》,將農民工納入《工會法》的保護範疇,吸收農民工入會,使工會成為他們的合法權利維護者,從組織製度上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製定《企業工資條例》和《欠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企業工資支付等行為,加大對企業欠薪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於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巨大或情節惡劣的,可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要建立方便職工索賠與醫療求助的法規體係。比如,建立工傷案件的先予支付製度,對於已經申請工傷的職工,在工傷認定期間,根據病情與醫療需要,由法院或勞動保障部門強令用人單位優先支付住院醫療等與搶救病人有關的費用。
為此我們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勞動法立法的經驗,1802-1872年的英國工廠法是世界市場經濟發展史上的第一部勞動法,回顧英國工廠法,認識經濟立法與市場經濟的辯證關係,借鑒其立法、執法、監督等市場法治的曆史經驗和教訓,認識法律在市場經濟中的巨大作用,無疑對我國目前的法製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我國的勞動法和其他經濟法應建立在先進生產力的基礎上。從英國的工廠法的建立來看,它反映的是英國也是世界上當時最先進的生產力的要求,所以英國工廠法才會對整個社會的進步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馬克思指出:英國工廠法建立和推廣之後,1853年——-1860年時期大工業獲得了驚人的發展,同時出現了工廠工人體力和精神的複活,這是連瞎子也看得清清楚楚的,甚至英國工廠主也誇這些受工廠法約束的工業部門所獲得的巨大進步。可見立法基礎的選擇很重要。我國應以發達的市場經濟原則來立法,雖然我們現在還不是處於發達的市場經濟階段,但其基本原則已存在於現階段中。隻有從發達的市場經濟原則出發,才能建立科學的法製。我們不能無限期遷就現階段以手工勞動為基礎的生產,應當以法律手段來促進其經濟增長方式的改變。
其次,我國法律在執行中應采取強製性手段。英國工廠法告訴我們,法律必須強製執行才有效力。我們要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反對因地方和個人的私利而破壞法律的普遍執行。法律如果沒有得到普遍執行,在經濟領域就會產生不公平的競爭,原來守法的部門和個人在那些違法行為的不公平競爭壓力下也會放棄守法行為,從而導致法津無效。長期以來偽劣商品屢禁不止,以及有法不依、判決不執行的現象表明,我國執法的強製性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