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轉移人口受教育權利保障問題(1)(1 / 3)

一、什麼是公民受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權是公民根據憲法規定而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人權。根據當代人權理論,受教育權的核心內容是“由法律所規定的,公民要求國家作一定行為的權利,即公民從國家那裏獲得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的權利。”它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國際人權法保障的一項重要人權。

1.受教育權的由來

受教育權作為一項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是在二戰後於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確立的。該宣言第36條明確指出:“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兩個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特別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核心內容包括民族自決權、男女平等、工作權、兒童權利、受教育權、免受饑餓權等。《公約》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並將其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擺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無先後高低之分,具有重要曆史進步意義。該《公約》第13條對《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受教育權進行了細化,使其成為各締約國的一項義務。可以說,《公約》基本上概括了“受教育權”的權利內容,是迄今為止關於“受教育權”內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釋義。另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取締教育歧視公約》、《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第一議定書》、《歐洲社會憲章》、《美洲人權公約》等一係列國際人權文件和區域性國際人約法也都對受教育權做出了規定,雖各有側重,或詳略不一,但其內容都是與《世界人權宣言》一脈相承的,受教育權保障的國際標準已經確立。

從上述各項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受教育權是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內容之一,這種權利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它直接關係到個人能否有尊嚴地生活,能否實現其他相關人權,它對人的全麵進步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平等地保護受教育權是聯合國各成員國和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義不容辭的國際責任,是一項國家義務。因此,以人權為視角去探悉受教育權,有助於更好的理解此權利的內涵,也有助於人們自覺去保障該權利的實施。

2.受教育權的涵義

受教育權有著豐富的內涵。由於各個國家的傳統不同,所信奉的理念不同,各國實際國情不同,所以即使國際文件和憲法確認同一項權利,即便用相同的詞彙,其內涵、範圍、意義也可能大異其趣。就各國的憲法製度而言,有些國家確定受教育權利,突出公民對國家的要求權;有些國家則確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選擇何種教育方式及內容的自主性,避免國家的過多幹涉。而且,在學理層級上,也存在著諸家學說,莫衷一是。

受教育權,也即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或Right of Access to Education。關於受教育權的定義和內涵,學術界有不同表述。從權利性質的角度來解釋受教育權,有如下幾種理論:

第一,接受教育的權利。張維平認為,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識教育、勞動技能教育和其他方麵教育的權利。李步雲認為,“公民的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類學校、各種教育機構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學習文化科學知識,提高自己的科學文化業務水平的權利。”薑小川認為受教育權是指達到一定年齡並且具有接受教育的能力的公民,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物質幫助,從而進入各種學校或者其他教育設施,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權利。

第二,生存權說,也稱經濟性權利說。其實質是為了使貧窮的公民獲取與人的生活能力有關的教育,故而要求國家從經濟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條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機會,即認為受教育權是一種經濟收益權利,其實質就是為了獲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國家從經濟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條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機會的權利。

第三,學習權說。它是從個體意義角度強調充分運用教育的自由權,積極參加教育過程,選擇教育內容,是從學習者的角度出發看待接受教育的。其凸現了受教育權利主體在享受受教育權利時的主動性、自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