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通過以後,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係列有關受教育權的公約、宣言、決議。有關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大會也通過了一係列的促進和保護受教育權的宣言和行動綱領。上述國際文件對《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確立的國家義務予以重申或明確,使國家促進和保護受教育權的義務內容更加具體化。
三是特殊義務。兒童是受教育權的主要主體,受教育權在很大程度上是兒童的權利。如何看待兒童的權利,或者是否將兒童的權利放在各國社會發展優先考慮的地位,這與受教育權的國際保護密切相關。《兒童權利公約》確立了旨在增進兒童權利保護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若幹國際公約和區域性條約重申了這一原則。該原則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它具有條約法的效力,而且在於它特別強調兒童作為權利主體來加以保護的理念。《兒童權利公約》是迄今為止締約國數量最多的國際人權法文件,上述規定無疑代表著整個國際社會對兒童權利保護“最大利益原則”的“法律確信”。可以說,兒童權利保護的“最大利益原則”為受教育權的保護工作不斷向前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引擎”。
二、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的重要性及基本原則
1.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的重要性
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對每個公民的成長和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的意義。人自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並不比動物優越,但人之所以為人,在於他具有區別於動物的潛能,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麵,就是教育。任何人要擺脫軟弱狀態而能夠自助,要開啟潛能而得到發展,都有賴於教育。教育就是通過向個人傳授一定價值觀念、文化規則、生產技能和知識來促進人實現社會化的一種活動。每個人都是通過教育來完成自己的社會化過程的,受教育過程中獲得的生存知識和技能則是將來獨立謀生和發展的必要準備。所以,無論是人的社會化還是獲得獨立生存的手段,都離不開教育。人不僅要謀生存,而且要謀發展;不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優質的生活。要實現這種高於生存的目標,更是離不開教育。可見,教育對個人一生的生存和發展至為關鍵。
關於教育對社會的作用,古今中外的許多教育家、政治家、思想家都各有論述。有些國家如日本、德國甚至很早就確立了教育立國,教育為本的思想。社會是個人生存發展的前提,但又由每個個人構成。雖然在實踐中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總是被矛盾和衝突所困擾,但卻有內在的統一性。這種統一性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個人與社會之間存在責任和義務的雙向互動關係。教育,既是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者的健全公民的重要途徑,也是一個國家和民族不斷發展進步的力量源泉。民族的振興在教育,國家的發展和強盛靠教育,這已是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共識。而教育的發展有賴於受教育權的切實保障。
日本在19世紀60年代末的“明治維新”中提出了“富國強兵”、“殖產興業”、“文明開化”三項改革,非常重視改革日本的教育製度,大力振興初等教育,重視科學教育,並迅速發展師範和高等教育。日本文部省調查局於1962年為紀念日本學製頒布90周年而編寫的一份報告中曾提出:“教育在社會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是人所共知的。特別是最近,不論國內國外都一致認為,教育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強有力的重要因素。這種觀點,是從一種新的經濟理論引申來的。
它認為,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科學的創見,技術的熟練,生產者的才能等重要因素,統稱之為‘人的能力’。大力開發人的能力,是促進將來的經濟發展的重要條件,而人的能力開發,則依賴教育的普及和提高。這種看法,就是我們試圖從投資方麵來解決今天教育問題的理論根據。”這是日本官方的意見書,其中提出的“教育投資”的觀點,就是從投資的角度來著重研究教育的發展和經濟發展的關係,並認為日本戰後經濟迅速地恢複,首先應歸功於明治維新以來教育所儲蓄的力量。
我國早在《學記》中就把教育的作用概括為“建國君民”、“化民成俗”。“發慮憲,求善良,足以諛聞,未足以動眾;就賢體遠,足以動眾,未足以化民。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學乎!”“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為先”,成為後世論述教育作用問題的經典表達方式。我國17世紀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有關見解,同樣值得注意。王夫之認為,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政事外,教育是最重要的,是治國之本。他說:“王者之治天下,不外乎政教之二端,語其本末,則教本也,政末也。語其先後,則政立而後教可施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