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認為教育對社會的作用,一是“牧民”,二是“造士”。所謂“牧民”,是說對百姓除了“寬養”以外,還要施以教化,“牧民之道,教養合而成道。”,“民不富,不足以容遊惰之民;國無教,不足以化獷戾之俗”。所謂“造士”,就是通過學校等教育,培養士人,這些人從政以後,將成為“國之楨幹”,他們是貪是廉,是仁是暴,關係至為重大。到19世紀末至20世紀三、四十年代,國內一部分有覺悟、憂國憂民的愛國誌士,從德、日等國的先例中受到鼓舞,提出了“教育救國論”。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政府把教育提高到了一個相當高的地位。把教育看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之一,並認為“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從根本上說取決於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培養大批人才。”“今後事情成敗的一個重要關鍵在於人才,而要解決人才問題,就必須使教育事業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有一個大的發展。”甚至提出發展教育“是實現我國現代化的根本大計”。“百年大計,教育為本”。
鄧小平同誌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就指出:“我們要實現現代化,關鍵是科學技術要能上去,發展科學技術,不抓教育不行。”他還指出:“我們國家、國力的強弱,經濟發展後勁的大小,越來越取決於勞動者的素質,取決於知識分子的數量。一個十億人口的大國,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資源的巨大優勢是任何國家比不了的。有了人才優勢,再加上先進的社會主義製度,我們的目的就有把握達到。”
綜觀古今中外這些理論,教育對社會所能發生的作用,如果站在社會全局的和曆史的高度,並且主要從教育的正麵功能這個角度來考察和概括的話,它主要表現在民族人口素質的提高和社會所需人才的造就這兩個方麵。在人類社會,教育從一開始,就是以全民族的所有人為對象的。教育對國家、民族和社會來說,其首要的功能表現在提高全民族人口的質量上麵。所以,教育的社會作用必須首先從全民族的文化素質的提高著眼,即從提高國家、社會的質量的角度進行考察和予以肯定。
其次,就是培養造就社會所需的各類人才。民族人口素質的提高,具有根本的意義,社會所需的人才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人才的造就相對於普遍的人口素質狀況來說,是一種提高,但這種提高一般說離不開原來人口素質的基礎狀況,人口的普遍素質越高,各類人才也更優秀。這是一種水漲船高的關係。反過來,各類人才越多、越優秀,又將會促使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兩者之間具有一種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緊密關係。
2.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基本原則
一是平等原則
義務教育中的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屬於生存權的範疇。作為生存權的受教育權,其主體應當是所有的人,因而應該平等地為全體公民所享受。所謂平等,是指入學機會平等、教育內容和年限相同,即達到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年齡的所有兒童,應該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在入學機會等方麵享有平等的權利;在義務教育階段內,接受相同年限、知識結構或內容基本相同的教育。義務教育之所以實行完全平等的原則,並不是源於一種理論上空洞的假設,而是由以下因素決定:
第一,公民之所以要享有完全平等的義務教育,主要因為公民首先盡了納稅人的義務,所以國家作為交換的另一方主體應該為所有公民提供必要年限的義務教育;第二,受教育者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以人的身份參與了社會合作,因此,他應該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最為基本的權利。人的本性是作為類的存在所固有的,不存在個體差異。因此,所有的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而且所有的人隻有在真正受到一定的教育之後才能成為一個人,這是不受人的出身、地位、性別和智力高低影響的。第三,在現代社會中,教育對於個體生命的質量有很大意義。義務教育中受教育權的喪失是基本的可行能力被剝奪的重要表現。由此可見,在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平等原則,無論對於實現教育公正,還是對於促進人權的發展來說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同時,這也是現代國家普遍提高勞動力素質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