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轉移人口受教育權利保障問題(2)(3 / 3)

在理論和法律上,對於平等受教育權利的確認,並不等於現實中教育機會的平等,教育平等是一個具有強烈時間色彩的概念。它的完整的意義應該是指,建立在人格平等和政治權利平等基礎上的受教育權利平等和受教育機會平等的現實狀態。因而,當我們再次強調受教育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甚至是生存權時,也就意味著在受教育權的保障中首先應秉承教育平等原則。

二是人本原則

公民受教育權的落實和保障分為形式和實質兩方麵,如果說平等原則可以視為對受教育權形式上的保障,那麼人本原則就是對其實質上的保障。長期以來,我們的教育除了以人為對象之外,其視野中並沒有人。從神化教育到物化教育,它們具有一個一脈相傳的邏輯、準則、思維方式和理念,都呈現出了否定與壓抑人性、個性、自主性、主動性的特征。因而,人本原則就是指在教育中確立本體論和人性化的教育觀。

確立人性化的教育觀,就要實行人性化的學校教育,這是培養真正的“人”的教育。無論是學校製度安排還是學校的日常管理,都應該以“人”為本,充分尊重學生作為“人”所應享有的一切權利,為學生人格的健康發展創造和諧、寬鬆的環境。這就需要不斷地推進教育教學方法和學校管理策略的變革,對待成長中的青少年,要把他們當作獨立的、有自身尊嚴與權利的同等的“人”來教育和管理。在學校教育過程中,學校內部的教育及常規管理應對青少年的人格給予足夠的尊重和重視,教師在進行懲戒和批評教育時應該突出其教育性,注意采取合理方式,推動學校教育的“人性化”進程。總之,受教育者本身完整的人格尊嚴、尚待發展的天賦才能,乃是所有教育措施時時刻刻不能絲毫侵犯的核心規範,即教育必須以人為目的。也就是說,生存權是人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續的權利,作為生存權的受教育權利必須堅持以每個人的最大利益為考量,以促進每個人有質量的生存為目的。

三、轉移人口受教育權利保障狀況

轉移人口是指常住地與戶籍所在地分離的人口。我國形成轉移人口的原因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城市化進程大大加快,從而造成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的遷移。轉移人口的特點是:在流入地屬於常住,但他們既不屬於定居,也不屬於短期居住,其在流入地居住時間至少應在一年以上;與城市定居者的一般情況相比,轉移人口的收入偏低,且收入具有不穩定性,居住地隨做工地點的變更有較大的流動性。

多年來,黨和政府對轉移人口的子女教育一直十分重視,也采取了許多措施保障轉移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權,盡管如此,但轉移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保護狀況仍然令人擔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轉移人口子女學習條件比較差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許多轉移人口子女由於不能和城市子女一樣獲得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得不在自辦的打工子弟學校學習,這些學校學習條件一般都很差。轉移人口子弟學校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在一些大城市出現的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私立學校,這些學校大多沒有經過教育部門批準,沒有合法辦學手續,辦學條件極其簡陋,卻接納了不少流動兒童少年。北京有100多所這類學校,在校生約1.7萬人;上海也有100多所,在校生約1.5萬人。這些學校數量多,發展快。一方麵因其收費低廉,每學期交納學費300——400元,在低收入轉移人口中有市場;另一方麵,辦學者可以得到較高的收益。從積極的方麵說,轉移人口子弟學校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低收入轉移人口子女的就學需要,但其辦學條件難以保證教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