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的社會保障製度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產生的一種客觀要求。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麵主要是成員之間沒有過分懸殊的貧富差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製與競爭機製相聯係,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麵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幹預,通過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三、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權利得不到保障的表現
1.轉移人口醫療保險狀況
目前,全國各省先後推出轉移人口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重點解決轉移人口在城市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本部分以北京、深圳、青島、湖南等全國二十多個省(市)正在試行的轉移人口醫療保險方案進行案例分析。
(1)參保對象。目前,陝西、湖南、寧夏、山西等全國大部分省份的轉移人口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皆實行“全省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轉移人口辦理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轉移人口無論就業於何種性質單位,都能享受醫療保險。遼寧省沈陽市鑒於大部分轉移人口已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將參保對象界定為“僅限於在外地注冊在本市從事建築施工的單位、在本市已參加養老保險而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招用轉移人口占本單位用工人數70%以上的個體餐飲和娛樂等服務性行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轉移人口”。廣東省深圳市的醫保方案名為《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保對象專指“所有企業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工”。內蒙古自治區鑒於其地域的特殊性,將參保對象擴大到包括牧民在內的“農牧民工”。
(2)繳費辦法。天津、陝西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對住院醫療保險或大病醫療保險采取用人單位繳納的辦法。僅寧夏回族自治區要求用工期限3個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承擔90%,個人承擔10%”,對選擇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轉移人口個人共同繳納,隻有以個人名義參保的才要求個人承擔全部費用。遼寧省大連市保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轉移人口隻享受相關待遇。天津、大連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分別為3.5%和2%。重慶市要求參保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4%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0.1%繳納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轉移人口個人每月繳納5元作為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費率繳費,要求2.5%左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左右劃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深圳市規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單位繳8元,勞務工個人繳4元,6元作為門診基金,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5元作為住院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1元用於調劑”。南京市除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外,要求同時參加“轉移人口大病醫療互助保險”,按4元/人的月標準繳納,用於建立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此費用由轉移人口個人承擔。“用人單位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率控製在1%-3%以內”辦法最為普遍。湖南、陝西、安徽、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均采取此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