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權利問題(3)(1 / 3)

(3)醫保待遇。目前,轉移人口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基本為“住院和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建有大額醫療費補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可通過大病醫療補助解決。重慶、南京及北京都設置了轉移人口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賬戶”及“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專戶,為轉移人口大病醫療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規定,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以下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根據費用分段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規定支付範圍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由轉移人口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按規定給予定額補助。北京市規定統籌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數額為5萬元,超過此限額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其餘30%由個人承擔。重慶市統籌基金支付限額3萬元,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支付限額20萬元。寧夏回族自治區轉移人口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較為狹窄,僅限於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及急診搶救留觀並收轉住院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不包括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在醫保待遇執行上,除深圳市使用專用《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待遇與連續參加勞務工醫療保險時間掛鉤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執行,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期間發生費用由社會統籌支付。

(4)基金管理。轉移人口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保費和統籌基金利息構成,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支付。在基金結算上,南京、深圳市實行當年核算,基金結餘部分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支付時,在下一年度調整繳費標準並予以補足。寧夏回族自治區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保費有效期和醫療費用分段累加計算等辦法確定,每年公布一次。針對基金安全問題,各地多采用“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辦法。深圳市將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則規定“市、區兩級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其經費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5)政策執行方麵。《國務院關於解決轉移人口問題的若幹意見》中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全國二十幾個省份方案執行情況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多采取直接擴麵形式,一定時限能穩定就業的轉移人口便可直接進入該體係。對於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要求建立轉移人口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製度、財務會計製度以及內部審計等製度,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級執行。具體而言,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繳費、待遇支付,醫療服務則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提供。上海、成都實行的轉移人口綜合保險較之有較大差異,特別是在醫保運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經辦的傳統做法,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委托代理,這是一種轉移人口、企業、政府多方受益的醫保運作模式,在減輕政府負擔的同時,強化了轉移人口權益保障的社會責任。

轉移人口醫療保險方案存在如下題:

一是醫療保障項目與轉移人口實際需求脫節。基於轉移人口流動頻繁、帳戶接續不便的特點,目前各地試行轉移人口醫療保險方案基本遵循“不建個人賬戶、隻建統籌基金”原則,保障項目僅限於住院及特殊門診。從推行效果看,轉移人口醫療保障現狀與政策目標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項目與實際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關規定,門診費用由個人帳戶開支,必須與個人繳費基數掛鉤,即轉移人口必須個人承擔保費,或部分承擔、或全額承擔,現行方案大多采用“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進行管理,基金積累難以成為個人帳戶資金劃撥來源。若沒有其它資金來源渠道,全部由轉移人口個人承擔,這種個人賬戶等同於個人存款,以大數法則分攤風險的保險意義將不複存在。即使個人帳戶采用社會共濟原則籌資,在目前工資水平普遍低下的狀況下,無論全額或部分承擔保費都很難調動轉移人口的參保熱情。基於此類多種原因,目前各地多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基金支付範圍隻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國家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2009年6月26日發布的《中國流動人口發展狀況報告》提供的信息表明:2009年中國流動人口已達到2.11億,平均年齡約為27.3歲,從生命周期規律來看,這類青壯年轉移人口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當低,而常規疾病則不可避免。因此,轉移人口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見門診醫療保障。另外,在轉移人口頻繁流動的環境下,用人單位繳費且隻保當期大病,意味著轉移人口任何工作異動都可能導致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隨時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會保障網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