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城鎮醫療服務供給與轉移人口實際需求不匹配。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衛生資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醫療需求為中心的戶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區域流動轉移人口已超過1.2億的今天,這種模式表現出明顯的缺陷。正規醫療機構的高額醫療費用與轉移人口低收入間的矛盾比較突出。2004年衛生部調研結果顯示,轉移人口患病後25.4%的人選擇城鎮醫療機構就診,73.2%的人采取從藥店買藥或服用自帶存藥的方式。這種事實證明轉移人口沒有真正享受城鎮醫療服務。
三是轉移人口老年醫療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據2011年4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1]表明,目前城市轉移人口已達2.6億。轉移人口流動頻繁、勞動關係極不穩定,所以目前我國轉移人口醫療保險方案很少涉及轉移人口老年醫保的相關問題。大連、天津、沈陽等很多地區規定:“轉移人口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轉移人口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意味著當轉移人口年老後,醫療保險將隨用人單位繳費停止而終止,如果沒有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延緩其醫保關係,轉移人口將重新遊離於社會保障網之外。轉移人口長年從事苦、累、髒、險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擾較城鎮職工更為嚴重,更需要老年醫療保障,尤其在當前轉移人口逐漸成為城市產業工人主體的形勢下,如不能在轉移人口年老後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醫療保險待遇,不僅是政府職能的缺失,同時也分裂了勞動者醫療保險製度的統一性。
2.轉移人口的失業保險狀況
(1)我國流動人口參與失業保險的現狀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勞動力供給的日益增加,我國當前的就業形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靈活就業已成為普遍的就業方式。靈活就業造成了我國流動人口的持續增加,且其規模已超過正規就業人員。流動人口中已不再僅僅隻包含轉移人口,還包括了越來越多的大學畢業生,這其中既有本科生,也有研究生,甚至是博士生。雖然流動人口的規模還在持續增長,但是該群體在享受失業保險方麵還麵臨著很大的困難。這一情況應引起整個社會的高度重視。
一是流動人口欠繳失業保險費的現象較嚴重
從1998年到2003年,雖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流動人口的數量有一定的增長,但在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中始終隻占較小比例。特別是在2004年,由於事業單位參保人數的增加和外商投資企業參保人數的減少,流動人口在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中所占的比例急劇下降。
二是失業保險金領取的缺位現象較嚴重
這一現象在高學曆的流動人口中普遍存在。這些人雖然按月足額交納了失業保險費,但是由於其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選擇辭職,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2)我國流動人口無法享受失業保險的原因分析
我國流動人口無法享受失業保險的原因主要在於現行的失業保險製度不適合流動人口參加。
一是現行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不適合流動人口。
根據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參加失業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一規定造成了已交納失業保險金的流動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缺位,使得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無法統一,影響了他們參保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