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轉移人口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維權能力差。當農村的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時,轉移人口無法或不敢與用工單位爭權益,同時對社會保障製度缺乏認識。轉移人口常囿於眼前利益而忽視了對自己的保護。而且大部分的轉移人口的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怎麼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一些轉移人口在務工期間出現工傷事故後,親友們為能夠迅速處理事故,大部分都不願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人身賠償問題,而願意選擇私自協商解決,這使得受損害的轉移人口及其親屬獲得賠償的數額比實際得到的低得多,滿足不了他們的實際需求。結果自身的權益自然得不到保護。
五是轉移人口職業的流動性。作為保障對象的轉移人口規模巨大且構成複雜。轉移人口的工作完全由勞務市場需求調節,與所供職的企業或雇主之間沒有長期的固定契約關係,兩者間的雇傭關係往往隨著一項工程或業務的完成而終結。這種關係一旦終結,就需要重新尋找工作。他們經常在城市和鄉村之間流動、顛簸。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尚處在一種雙向流動過程中,能在城裏找到工作就往城市流動,找不到工作就往家鄉。他們常年在全國各大中城市漫遊,苦苦尋求著各種就業機會。由於戶口在農村,因此他們的許多權利和義務都與戶籍所在的農村發生聯係。找不到工作或者患了疾病,便重新回到農村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現行的工傷保險製度不適合他們的需求。工傷保險的製度忽略了轉移人口構成的複雜性。所推行的轉移人口工傷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轉移人口跨省區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轉移人口調換工作崗位後沒有辦法轉移和保持轉移人口工傷保險關係,轉移人口很難真正享受轉移人口工傷保險待遇。
5.轉移人口的生育保險狀況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其中一項,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複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於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當前,女性轉移人口紛紛進城已成為從業者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社會保障權益保護目前仍存在不少空白。據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公報,全國跨省流動人口為4779萬,其中進城務工的女性轉移人口占轉移人口總數的三成以上。而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全國現有流動人口已達26138萬人。在輕工業和電子工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女性轉移人口占轉移人口總數的四成以上,而女性轉移人口中16-26周歲的女性比重又高達40%以上。
這些女性轉移人口裏已婚育齡婦女和準備結婚生育的占絕大多數,她們迫切期待用人單位能保障自己的生育保險權益。因此,保護轉移人口特別是女性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對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法》專門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作出了規定,特別強調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有的權利。但對一些用人單位來講,他們在執行《勞動法》時,往往很少考慮轉移人口的的社會保障權益,特別是女性轉移人口的生育權利,更不會為女性轉移人口辦理生育保險。據統計,很多地方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人數隻占工傷保險參加保險人數的20%左右,且生育保險參保的人員絕大部分為國有、集體企業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