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私營企業職工,特別是女性轉移人口的生育保險權益根本沒有得到保障。現實生活中,一般來說年輕女性是很受企業青睞的,但是一旦進入婚齡,結婚生育,也即麵臨失業,更不用說“四期保護”。一些非公企業在招用女工時,甚至明文規定,禁止女工在合同期內結婚生育。在合同製下的“老板社會”裏,工人很難有與老板平等談判的機會,特別是在勞動力又進入了供求相對平衡的大背景下,不少工人隻有委曲求全,女職工最為擔心的就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
現實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因害怕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增加企業成本而在勞動合同和內部的規章製度中作不合理規定:女職工在合同期內不得懷孕、生育或者在本企業工作幾年後方可申請生育。有些育齡女性集中的特殊行業也不考慮孕婦、產婦的特殊情況而相應減少她們的工作量和考核標準,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負擔生育成本,幹脆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很難實現,尤其是女性轉移人口。因此不少打工妹不僅沒有生育保險待遇,而且一旦懷孕就麵臨被辭退的危險。為了保住工作,青年女性往往不敢談戀愛,不敢結婚,更不敢生育。許多外出務工的女性都很遲才結婚生育,或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有的女性轉移人口懷孕生子即使不被辭退,她們在生育期間的待遇也根本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有些女性轉移人口因為無力承擔正規醫院的生育費用,而不得不求助於“接生婆”、或者無證“個體診所”,其生育權利、生存質量令人擔憂。
四、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權利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1、社會保障覆蓋麵不廣
健全的社會保障製度應覆蓋全體公民。目前,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非主體的社會救濟已基本具備這種特性,但作為我國社會保障主體的社會保險則不具備。例如,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的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的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專職人員;失業保險的範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此可見,目前社會保險尚無一個統一的覆蓋範圍,社會保險三項內容涉及的三個範圍,最大的範圍(基本醫療保險)也僅局限於國有企業、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國民待遇所要求的全部覆蓋相比,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2、社會保障責任劃分模糊
目前困擾我國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最大問題是社會保障責任劃分的不清晰。在現行框架下,社會保障的曆史責任與現實責任混淆在一起,這種狀況既不利於有計劃、有步驟地化解曆史責任,也使社會保障的現實責任難以準確估量。而政府責任的邊界不清,既影響了政府對社會保障製度建設的決心,也妨礙了民間或社會乃至市場發揮相應的作用。即使在政府內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也缺乏必要的職責分工,社會保障事權與財權的分離,不僅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消極被動局麵。
3、農村社會保障落後。
長期以來,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係也具有明顯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麵向企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製度,在農村則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合並以前者為主的保障製度,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係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尚未在農村建立。這種情況嚴重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城鄉協調發展具有多方麵的不利影響:一是不利於實際推進我國的工業化與城鄉社會結構的轉型;二是不利於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建立;三是不利於城鄉居民平等地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和全麵小康目標的實現。
4、社會保障資金的統籌層次低
統籌層次決定動員社會保障資金的伸縮能力,從一個側麵也能反映社會保障製度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的統籌層次很低,雖然國家也要求各地區盡快實現省級統籌,但大部分隻落實到了地、市級統籌,還有不少是縣級統籌。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社會保障體係的良好運行。同時,由於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補助等項目的社保資金仍以“費”的形式征收,其力度不夠,很難取得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配合、支持,直接影響著社會保障資金征繳和執行層麵的擴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