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社會保障意識不強
從整體上說,我國公眾對社會保險的認知程度、參與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還遠遠不夠。雖然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存在差別,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人們往往把二者混為一談,在許多人看來,不管什麼保險都是保險,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這也正是許多私營企業主及職工不參加社會保險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職工甚至自願放棄企業為他們上的社會保險。從當前的製度和操作上看,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參加社會保險還不是完全的個人行為,更多地取決於單位領導的行為方式和單位經營狀況的好壞,是由企事業單位領導決定的。
五、保障我國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權利的對策建議
我國的社會保障製度改革需要一個漸進過程,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要堅持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的基本方針。國家對社會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攬”向“國家、單位、個人”三方負擔轉變,由“企業自保”向“社會互濟”轉變,由“福利包攬”向“基本保障”轉變,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轉變,由“政策調整”向“法律規範”發展。
1.全麵推進社會保障製度建設
社會保障並非以弱勢群體為中心,但社會保障通過向勞動者提供養老保險、疾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有效地解除了居民的後顧之憂,並為避免受保者淪為弱勢群體創造了條件。因此,必須摒棄隻要社會救助不要社會保障,或者隻重貧困救助而忽略社會保障的思想傾向和做法,根據現實國情和市場化就業格局的客觀要求,在完善現行製度的條件下,努力提高全社會的社會保障意識,迅速推進各項社會保險製度的建設,盡快使社會保障製度覆蓋到全體公民。
2.加強立法,完善社會保障責任共擔機製
以立法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有利於規範全社會不同群體參加社會保障的行為。可以根據社會保障製度中各個具體項目的難易程度和實際進展情況先分項製定法規,再逐步形成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體係,並借以明確不同主體的社會保障職責。
一是明確政府的職責。政府承擔著保護弱勢群體和主導整個社會保障製度的當然職責,這不僅體現在推動社會保障立法、監管社會保障運行等方麵,而且直接具體地體現在政府承擔的財政責任上。
二是明確企業的職責。企業繳費是支撐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經濟基礎,在劃清曆史責任和現實責任的條件下,應盡快明確界定企業的責任並迅速實現企業負擔平等化,按統一的費率標準向所有符合法律規範的企業征收社會保險費。在控製企業責任的前提下,應根據社會保障資金的需求量提高政府財政和個人負擔的比重,以保護企業的競爭力並實現就業增長。
三是明確個人的職責。讓勞者分擔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是必需的舉措。為此,應規範工資統計範疇,根據實際工資收入征收各項應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杜絕瞞報或漏報收入的現象;應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麵,讓年輕的勞動者分擔起中老年職工的部分責任;應在維護孤老殘幼等極端弱勢群體的生活權益的同時,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對相關社會福利收取服務費;應通過完善各項相關稅製,適度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借此讓先富起來的居民更多地分擔一些社會保障責任。
3.加快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係的整合
整合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體係,不是強求城鄉統一,而是整體的保障體係,不同的保障水平,靈活的保障方式,多樣化的保障模式。具體來說,當前應著力抓好三個層麵的工作:
一是建立綜合性的城市社會救助係統。我國現階段所實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解決的隻是根據當地消費水平確定的最低營養需求問題,而事實上相當多的貧困人口需要的是一個綜合性的社會救助體係。因此,應當以政府財政為後盾,以現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為基礎,在全國城鎮構建一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醫療救助及其他相關救助措施在內的綜合性社會救助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