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治愈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等未經治愈者不能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未徹底治愈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後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案例解讀
案例7 輩份不同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婚呢?
姚某與其女友康某相愛好幾年了,但女方的父親堅決反對這樁婚事,理由是姚某與女友輩份不同。
我國《婚姻法》第7條所規定禁止結婚的是“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至於輩份不同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婚,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即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第一,輩份不同的男女雙方如果屬直係血親或三代以內之旁係血親,我國婚姻法已經有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第二,男女雙方雖輩份不同,但已經出了三代、四代或五代的旁係血親,他們能否結婚,婚姻法對此並未加以限製。但根據我國的民族習慣,考慮到他們的輩份不同和血緣關係,一般還是不結婚為好。實踐證明,旁係血親間男女結婚生的孩子,患有某些先天性遺傳性生理缺陷的機會較多,而現在推行計劃生育,孩子少了,更要講究人口質量。還是選擇沒有血緣關係或血緣關係較遠的人結婚為好。當然,如果男女雙方堅持結婚,法律上也不予幹涉和禁止。第三,男女雙方雖然輩份不同,但沒有直接和間接的血親關係,隻有名義上的輩份之稱呼,這樣的男女之間要求結婚,法律上是允許的。
案例8 養父與養女是否可以結婚?
程某於1957年被錯劃成右派分子,1958年與妻子離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撫養。1961年程某把一個無家可歸的10歲女孩收為養女,照料2歲的兒子。1976年養女在農村小學當教師,1981年程某的被錯劃問題得到糾正後,在一所大學任外語教師。養女提出要與養父程某結婚,周圍的群眾對此議論紛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7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父與養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相當於直係血親,不能結婚。因此本案中,程某與其養女是不能結婚的。
案例9 精神病人騙取結婚登記的,如何處理?
劉某已過而立之年,因其患間歇性精神病,這在其住所地附近老少皆知,所以一直未婚。父母及劉某本人為了結婚,隱瞞劉某病情,托付遠方的親友設法幫助劉某物色對象。2006年5月,劉某經姑媽介紹與南昌市女青年謝某相識後付給謝某見麵禮、訂婚禮金等錢物共計人民幣4萬餘元。三天後,劉某與謝某即匆匆辦理結婚登記,並開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初,謝某確認劉某患陽萎、精神病,即逃回娘家。隨後,謝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所得的病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根據《婚姻法》第10條,依法判決宣告了劉某與謝某的婚姻無效。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8-11、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14-19條;《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
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用提示
本條是對結婚登記程序的規定。
結婚登記,又稱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結婚應該遵照辦理的法定手續。申請結婚的人除了具備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情形)以外,還必須履行結婚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的結婚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才能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
我國結婚的法定形式是登記,它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結婚,任何一方都不得請他人代理登記,否則無效。隻有準予登記後,男女雙方的婚姻才正式成立。同時,隻要依法予以登記,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就能夠獲得合法夫妻的法定身份證明——結婚證,這時,夫妻關係也就正式的確立了。隻有履行了結婚程序,得到國家認可的婚姻,方為合法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依照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必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時,針對主體的不同,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內地居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是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證明。
四是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