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在我國的廣大地區,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普遍認為登記並不是結婚的成立要件,隻有婚禮的舉行才標誌著婚姻的成立,因此許多夫妻隻是舉行了儀式,並沒有進行登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登記的依法進行了補辦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要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單純請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的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處理,也就是分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處理。同時,針對大量的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婚姻的存在,本條規定,沒有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依照我國的,《婚姻登記條例》第8條規定男女雙方補辦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案例解讀
案例10 男方使用別人身份證登記結婚,誰是丈夫如何確定?
2005年,李某使用哥哥的身份證與鄭某進行結婚登記,而民政部門沒有發現,並且給予了登記,後來被發現。那麼李某與鄭某之間的婚姻如何認定呢?
使用別人的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規定,使他們的婚姻出現了程序上的問題。如果鄭某的丈夫是與其登記結婚的名字的人的話,事實上,就會出現一個很荒謬的情況,鄭某結婚多年,卻是和一個不是丈夫的人生活,而自己的丈夫卻是自己的姻親哥哥,這種情況一旦發生,法律上是符合程序了,但是就帶來了道德上的混亂,所以,這樣是不可取的,鄭某的丈夫仍然應該是李某,雖然在辦理結婚的手續上存在一點問題,但是,鄭某的真實意思還是要和李某結婚,在結婚這個非常特殊的關係上,還是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能隻看登記,當然,我們國家對於登記是十分重視的,沒有登記,就不存在婚姻關係,所以說,一般情況下,還是盡量的避免登記上的弄虛作假。
案例11 對未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被包辦的婚姻,如何處理?
曹某,女,2000年18歲時,由於父母包辦嫁到他鄉。成婚時,因年幼無知,沒領取結婚證。婚後,經常遭到男方的打罵、欺侮。由於男方出軌,致使另一女懷孕,該女即提出要男方與曹某離婚後和她結婚。2001年10月,雙方同意離婚,當要求村負責幹部開證明時,村幹部以當初沒領結婚證等理由,置之不管。曹某與男方私下寫了“離婚書”,雙方按了指印,結束了夫妻生活。分手後,曹某與一男青年結識,對方提出要和她結婚,曹某便於2002年和他結了婚。
我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重婚”。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這些規定表明,結婚必須達到法定的婚齡,才能結婚。結婚必須到當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才是合法的婚姻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不進行結婚登記,男女雙方私下同居,是違法的。曹某未達法定年齡,由父母包辦嫁到他鄉,沒有依法進行婚姻登記即和男方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後來,雙方同意離異,就應當主動請當地政府或者法院確認婚姻關係無效。而他們卻自己寫“離婚書”私下解決,是不妥當的。一旦解除了原婚姻關係,再與他人結婚,就不再是重婚行為,但必須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符合結婚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均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沒有被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和疾病,符合一夫一妻製的原則。這樣,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是合法的婚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