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構成犯罪的處理】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應用提示
本條是對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對重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其中,關於什麼是重婚,刑法與婚姻法有不同的理解。在婚姻法中,由於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婚姻法上的重婚隻能是法律上的重婚。而在刑法中,已經結婚的一方即使沒有與他人登記結婚,隻要構成事實婚姻,也可以構成重婚罪。
虐待罪,是指以經常打罵、凍餓等方法,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嚴重的行為。
案例解讀
案例52 遺棄行為構成犯罪嗎?
王某,男,30歲,農民。吳某,女,27歲,農民。1983年,王某與吳某結婚。從媳婦進門那天起,婆婆就一心盼望能得個胖孫子,王某也盼子心切。不久,吳某真的懷孕了,但是她見婆婆與丈夫這樣盼男孩,思想壓力很大。分娩的日子到了。婆婆與丈夫守在產房門外,靜等著喜訊傳來,哪曾想,醫生說生了個女孩,婆婆一聽就昏倒在地。以後,婆婆搬到女兒家,對兒媳婦和孫女一眼都不看,她還不讓兒子伺候吳某。在婆婆的挑唆下,孩子未滿周歲,王某就提出離婚,被法院駁回。以後,王某在一年多的時間裏連一分錢也不給吳某,致使母女生活極為困難。最後吳某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調查審理,認為王某已構成遺棄罪,判處拘役3個月,每月付給撫養費100元。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婦女合法權益給予保護,才能真正實現男女平等。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應給予特別關心和保護。本案中,因為吳某生了女孩,而受到丈夫的遺棄,這是嚴重違反婚姻法基本原則的。並且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王某遺棄妻女,已構成遺棄罪。人民法院予以判處是正確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260-26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17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
第四十六條 【無過錯方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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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含義
離婚損害賠償,又稱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為過錯實施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妨害婚姻關係和家庭關係,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過錯方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離婚損害賠償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離婚損害賠償是由於離婚而發生的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本身就要求以離婚為前提。因此,這種損害賠償是基於離婚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沒有離婚事實發生,就沒有這樣的損害賠償責任。
2.離婚損害賠償是基於過錯而發生的損害賠償。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法律對於存在過錯行為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過錯行為應當客觀存在。應當注意的是,這些過錯行為,是有過錯的違法行為,實施這些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
3.離婚損害賠償是侵害配偶對方的權利而造成婚姻關係損害的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所侵害的客體,較為複雜,既有配偶權的損害,也有親屬權的損害,也有身體權、健康權的損害。但是,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這些侵權行為都是發生在家庭領域,造成了婚姻關係的損害。
4.離婚損害賠償是發生在婚姻領域中的侵權損害賠償。既然這種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婚姻關係的損害,那麼這種違法行為就一定是侵權行為,更準確的說,就是妨害婚姻關係的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是妨害婚姻關係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
構成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首先必須要具備違法行為的要件。這個要件,在《婚姻法》第46條中已經做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對於重婚,如果因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財產權,如重婚者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費用、生活物資、生產物資和產業以及其他經濟開支等,除了將這些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外,還應另外判決重婚者予以相應賠償,以懲罰重婚者;對於在重婚中有過錯的第三者,應判決其與重婚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於因為重婚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還應判決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損害賠償;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事實的,則應同時判決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