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3 / 3)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於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對於同居,由於同居與重婚隻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對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賠償的原則和內容也與重婚沒有區別。

(3)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對於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出於自衛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上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對於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決定懲處力度,以及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後遺症的恢複、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遺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往往是主要損失,且大多存在對共同財產不知情現象,存在舉證不能的情況,這就要求在審判實踐中注重調查、收集財產證據,正確分割財產,並加大對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嚴懲以霸占、規避共同財產為主要目的的過錯方。

法律限定在四種違法行為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要件,超出這四種行為的,不能認定為構成此類侵權責任。

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行為主體是有過錯的配偶。這些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利,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權利要求的法定義務,構成違法性。

2.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損害事實

發生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必須要有對婚姻關係損害事實的發生,必須侵害了配偶權(例如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身體權、健康權(例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等。從事實性質上看,既可能有人身損害(例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也可能造成配偶嚴重的精神損害(例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即使是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也都可能造成精神損害)。因此,在救濟上,行為人既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也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因果關係

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比較特殊,除了要求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還必須與最後的婚姻關係破裂的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構成因果關係要件。

4.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過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的時候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

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包括兩種,即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就是在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中,造成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的損害,構成了人身損害的後果。在賠償中,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則進行。

2.精神損害賠償

對於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包括兩個方麵。第一,侵害配偶權以及其他方麵的損害而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侵害人身造成人身損害的,除了可以請求人身損害賠償之外,還可以請求精神痛苦的撫慰金賠償。

四、離婚損害賠償的程序

1.原告和被告

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隻能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簡稱無過錯方。被告是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的配偶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正是這個意思。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損害的其他人,即其他家庭成員,不是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無權作為原告或者被告起訴。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為提出。

2.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期限

《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沒有規定時限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則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是:

(1)無過錯配偶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為了保證無過錯配偶這一權利的行使,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書麵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也應當斟酌自己是否行使這個權利。如果作為無過錯配偶的原告在離婚訴訟中,經過告知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視為放棄了這個權利。

(2)無過錯配偶如果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在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其起訴的時限規定為離婚後的一年,在這一年內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