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與國(境)內外社會組織合作、通過接受社會捐贈獲得資助。與國(境)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同家庭寄養有關的合作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七章 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寄養家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和協議約定的義務,由寄養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五條 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寄養協議不能正常履行,由批準成立該機構的民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民辦非企業性質的家庭寄養服務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履行職責,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

(1991年4月3日司發〔1991〕047號發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協議。

需要他人扶養,並願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

第三條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第四條 遺贈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可遺贈的財產、並需要他人扶養的公民。

第五條 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

第六條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由遺贈人或扶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第七條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確有困難,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第八條 申辦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當事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申請表;

(二)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五)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七)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麵意見;

(八)遺贈扶養協議;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當事人身份明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就遺贈扶養協議事宜已達成協議;

(三)當事人提交了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