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該公證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公證人員接待當事人,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筆錄,並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贈人和扶養人的近親情況、經濟狀況;

(二)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原因;

(三)遺贈人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座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有無爭議,有無債權債務及處理意見;

(四)扶養人的扶養條件、扶養能力、扶養方式,及應盡的義務;

(五)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意見;

(六)遺贈財產的使用保管方法;

(七)爭議的解決方法;

(八)違約責任;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公證人員接待當事人,須根據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等有關法律,向當事人說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依據,協議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以及不履行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扶養人為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的意思表示;

(三)遺贈人受扶養的權利和遺贈的義務;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和扶養義務,包括照顧遺贈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體措施及責任田、口糧田、自留地的耕、種、管、收和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座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歸屬等;

(四)遺贈財產的保護措施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

(五)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六)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除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審查外,應著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三)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

(四)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五)遺贈人有配偶並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六)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征得配偶的同意;

(七)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八)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一)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願;

(三)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條款完備,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可行,文字表述準確;

(四)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並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後,未征得扶養人的同意,遺贈人不得另行處分遺贈的財產,扶養人也不得幹涉遺贈人處分未遺贈的財產。

第十五條 無遺贈財產的扶養協議公證,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公證書格式(1)公 證 書

( )字第號

茲證明遺贈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與扶養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於年×月×日自願簽訂了前麵的《遺贈扶養協議》,並在我的麵前,在前麵的協議上簽名(蓋章)。×與×簽訂上述協議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省市公證處[]公證員×[]××××年×月×日

公證書格式(2)公 證 書

( )××字第××號

茲證明遺贈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與扶養人(單位名稱)代表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於年×月×日自願簽訂了前麵的《遺贈扶養協議》,並在我的麵前,在前麵的協議上簽名(蓋章)。×與(單位名稱)的代表人×簽訂上述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省市公證處[]公證員×[]××××年×月×日

司法部公證司關於如何確認涉外遺囑效力的複函

(1988年12月24日 〔1988〕司公字第006號)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粵司公〔1988〕203號《關於如何確認涉外遺囑效力的請示》收悉。據我駐美使館介紹,在美國,遺囑一般包括:口授遺囑,自書遺囑,見證遺囑,公證遺囑,見證公證遺囑等。每個州都承認一種或幾種遺囑為有效遺囑。美國沒有專門的遺囑檢驗機關。自書遺囑須有兩個見證人,並一式兩份。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應將遺囑交遺囑人生前所在郡法院,由該法院登廣告三周,看是否有債權人申報。遺囑人死亡六個月後,即可按遺囑或本州法律分割遺產。自書遺囑的見證人須以宣誓書方式證明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所立,如見證人也死亡,可由其家屬證明自書遺囑上的見證人簽名屬實。

李礽弼、朱箕能所立遺囑屬於自書遺囑,繼承人應按美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將遺囑交被繼承人生前所在郡法院辦理有關手續,以確認遺囑是否有效。同時辦理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公證。這些證明均需經我駐美使領館認證。我有關公證處再根據我司(88)司公字第67號《關於如何確認香港高等法院遺囑檢定書事的複函》的規定精神,審查該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並辦理繼承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