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收養繼子女的特別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1名的限製。
第十五條 【收養的形式要件】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戶口登記】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親朋撫養例外】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八條 【優先撫養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禁止超計劃生育】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禁止買賣兒童】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涉外收養】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麵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保守收養秘密】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收養的效力】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的姓氏】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收養的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收養繼子女的特別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1名的限製。
第十五條 【收養的形式要件】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戶口登記】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親朋撫養例外】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八條 【優先撫養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禁止超計劃生育】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禁止買賣兒童】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涉外收養】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麵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保守收養秘密】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收養的效力】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的姓氏】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收養的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