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第六十七條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2006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聯合發布《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遵守相關規定,該法規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實施。《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規發布醫療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這裏不再進行詳述。

三、案例分析

本案當事人楊某將實係某醫院聘用醫師的劉某虛稱為“係免疫平衡調節微創手術發明人,香港某國際研究院研究員,國內臨床協作基地首席專家”等;將隻學習了兩天技術的王某虛稱為“香港某國際研究院研究員、國內臨床協作基地首席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等,廣告內容嚴重失實,欺騙患者就醫,結果導致14名患者九級傷殘的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判定楊某構成虛假廣告罪;醫院負責人黃某明知楊某構成發布的廣告內容虛假,仍然同意其以該院的名義進行發布,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也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法執業提示

廣告是醫療機構對外宣傳自己:提高知名度的一個重要手段,但發布醫療廣告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嚴格遵守“八準八不準”,尤其杜絕宣傳虛假信息欺騙患者。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一定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嚴格把好審查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