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案說法】
醫療機構承包租賃科室是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醫療機構,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將其內部的某一個或某一些科室交由一定的租賃或承包主體以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至於承包的主體是法人、自然人還是其他組織,以及承包的主體是否具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或規章所規定的必備的相關合法資質,醫療機構則不問。 通常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科室外包”,即承包人每月向醫院交納一定的費用,此外所有收入全部歸承包人。另一種是“出租科室”。 醫療機構收取一定的房租及管理費,再與承包人對利潤按比例分成,作為出租的醫療機構,通常隻向承租方提供經營場所及科室名稱。
醫療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被視為違法的主要根源在於其危害性。租賃和承包者都是以經濟效益為導向,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對外出租、承包科室。由於這種出租的“黑科室”以合法醫療機構為幌子,對患者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和營利性,且承租科室為了最大限度賺錢,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增加收入,使用開貴藥、大處方、假檢查、假診斷等過度或虛假診療行為欺騙患者。這種承包者利用公共資源和優惠政策非法營利的行為,加重了患者經濟負擔, 嚴重地影響到廣大患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擾亂醫療市場正常秩序,敗壞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形象。因此,衛生計生委將查處醫療機構違法對外承包、出租科室作為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國家頒布的禁止醫療機構對外承包、出租科室的相關法規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2.《河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病曆本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和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製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借和轉讓。
3.《河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法診療活動。
二、國家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違法開展承包租賃活動的行政處罰規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就案說法】
醫療機構承包租賃科室是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醫療機構,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將其內部的某一個或某一些科室交由一定的租賃或承包主體以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至於承包的主體是法人、自然人還是其他組織,以及承包的主體是否具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或規章所規定的必備的相關合法資質,醫療機構則不問。 通常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科室外包”,即承包人每月向醫院交納一定的費用,此外所有收入全部歸承包人。另一種是“出租科室”。 醫療機構收取一定的房租及管理費,再與承包人對利潤按比例分成,作為出租的醫療機構,通常隻向承租方提供經營場所及科室名稱。
醫療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被視為違法的主要根源在於其危害性。租賃和承包者都是以經濟效益為導向,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對外出租、承包科室。由於這種出租的“黑科室”以合法醫療機構為幌子,對患者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和營利性,且承租科室為了最大限度賺錢,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增加收入,使用開貴藥、大處方、假檢查、假診斷等過度或虛假診療行為欺騙患者。這種承包者利用公共資源和優惠政策非法營利的行為,加重了患者經濟負擔, 嚴重地影響到廣大患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擾亂醫療市場正常秩序,敗壞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形象。因此,衛生計生委將查處醫療機構違法對外承包、出租科室作為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