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遵守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準到二級診療科目。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或未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的,不得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準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4.《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製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5.《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采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實施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製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複照射。
(2)不得將核素顯像檢查和X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項目。
(3)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核素顯像檢查或X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後八至十五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一、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遵守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準到二級診療科目。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或未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的,不得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準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