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血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沒有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血活動。《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16.《血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剩餘成分血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血液製品生產單位解決。

17.《血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執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部門,按照本辦法和衛生部製定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標準、技術規範,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及執業驗收。審查合格的,發給《血站執業許可證》,並注明開展的業務。《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等業務。

18.《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②已被注銷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③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④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第六十條規定,血站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邊遠地區醫療機構臨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學規劃和建設中心血庫與儲血點。醫療機構應當製訂應急用血工作預案。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①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②所在地血站無法及時提供血液,且無法及時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劑血液,而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輸血治療。③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麵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④遵守采供血相關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采集血液後10日內將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20.《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應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1.《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關於應急用血采血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2.《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縣人民醫院開展非法采供血診療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將無償獻血的血液非法賣出謀取不正當利益;醫療機構為保證應急用血,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必須在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並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同時應當在臨時采集血液後10日內將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及《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對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7360元、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依法執業提示

我國實行無償獻血製度,目前全國無償獻血已占采集血液的85%,但部分地區臨床用血安全工作仍存在隱患,仍有感染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事件的發生。那麼醫療機構如何保證臨床用血安全呢?首先應嚴格控製以下環節:輸血申請;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交叉配血;血液入庫、核對、貯存; 發血;輸血等重點操作環節。並做好以下幾方麵工作:加強院內臨床用血檢查,製訂考核標準;每月對輸血病曆進行考核;規範臨床用血申請管理製度;嚴格執行血袋回收登記處理製度;對輸血科工作人員加強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