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麵被感染性廢物汙染時,應當對被汙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麵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係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8.《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9.《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10.《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11.《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1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1)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2)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3)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滲漏和雨水衝刷。

(5)易於清潔和消毒。

(6)避免陽光直射。

(7)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1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14.《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製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15.《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16.《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1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二、國家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行政處罰規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2)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3)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4)未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2)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製度的。

(3)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4)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

(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係統的。

(6)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