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唯識五法與三性之學說(3)(2 / 2)

“或複有處”,如《辯中邊論》卷二,“說依他起”隻“攝相”與“分別”二法,“遍計所執唯攝彼名”一法,“正智、真如”二法皆屬“圓成實攝”。依此分別,五法為三性之所攝盡。該論頌說:“名遍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為什麼這樣說呢?因“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的“相分”,說“名”為“相”,即使有能詮名,亦在相中所攝,是見分相的緣故,“餘”見分及自證分,因為是能緣性,所以說“名分別”。不論是相或分別,都是因緣所生的,所以皆屬依他起攝。至於“遍計所執”,“都無”它的實在自“體”,“為”了“顯”示它的“非有”,所以“假說為名”。正因遍計執是無體的,所以於五法中,但為名之所攝,意顯所執但在其名,都無實體。最後正智、真如二法,因為是“無顛倒”的,其體又是無漏的,所以屬於“圓成實攝”。

“或複有處”,如《入楞伽經》卷七《五法品》說“依他起性唯攝五法”中的分別,不攝其他的四法;“遍計所執”能“攝彼”五法中的“相、名”二法;無漏的“正智、真如”二法,則為“圓成實”性所“攝”。為什麼要這樣相攝呢?因為“彼”經典中,“說有漏”的“心及心所”的“相見分等,總名”叫做“分別”,因為這些都是以“虛妄分別為自性”的。至於“遍計所執”,由於“能詮所詮”的差別,即“隨”能計的妄“情”,假“立”能詮為“名”,所詮為“相”,是為二事(法)。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而計於名,講到它們的自體,實在是都無有的,就是若名若相亦非,不過假立所執而為相、名而已。

“複有處說”,是指世親之《攝大乘論釋》卷五所說,五事(法)中的“名”屬於“依他起性”所攝,“義(相及分別)”屬於“遍計所執性”所攝。關於這個問題,由顯境名言識的假名(依他起),覺得這是什麼、那是什麼,也就是《攝大乘論》所說的“緣名為境,取彼相貌”。這似義顯現,屬於遍計所執性。明顯地說明名是依他起,義是遍計執。“彼”為什麼要這樣識呢?原來“心心所法”的“相、見分等”,等是等於自證分及證自證分,由於能詮“名”的“勢力”,隨那能詮名,緣之生起執著,始“成”為“所遍計”,所以說“依他起”為“名”所攝。“遍計所執”隨於這個能詮“名”,於中“橫計”其義,以為能詮名所表詮的就是那個義,名義是互相一致的,實際名稱與義體,根本是不相稱的,因為義“體實”在是“非有”的,不過是於非有中“假立”為“義”,於非義中假立義“名”。真正說來,唯有所執之義,無隨之依他之名。所以義屬遍計所執。

上述所引“諸聖教中所說五事”,在文字方麵雖則是有差異的,而在義理方麵,並無什麼乖違,都很合理,不過比較起來,《瑜伽師地論》所說“不相雜亂”,尤為盡善。讀者可以從該論之卷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中去探索。

另外尚有:五相與三性的相攝,五相指是所詮、能詮、相屬、執著、不執著等;四真實與三性的相攝,四真實指世間所成真實,道理所成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成所真實等;三性與四聖諦相攝;三解脫門與三性相攝;三性與二諦相攝;凡聖境智門與三性是假是實門及異不異門等,讀者可從《成唯識論》卷九中去探索,此不贅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