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唯識義(7)(1 / 3)

3.依“習氣依處”立“牽引因”。習氣依處者,種子之別名,凡種子未得助緣尚未成熟之際名“習氣”。某一種習氣必為某一種行為之原因,依於某一種習氣引起某一種行為,如惡習氣引起惡行為,善習氣引起善行為,如是,習氣是因,行為為果,而習氣與行為之關係並不十分緊密,尚待助緣然後結果,隻是由因引果,並非由因生果,故依“習氣依處”立“牽引因”。

4.依“有潤種子依處”立“生起因”。有潤種子者謂“因”已成熟,補緣具足即能生果,如豆遇水則生豆芽,遇水之豆種即“有潤種”是因,豆芽是果,豆芽由豆種直接生起,故依“有潤種子依處”立“生起因”。

5.依“無間滅依處”、“境界依處”、“根依處”、“作用依處”、“士用依處”、“真實見依處”立“攝受因”。

所謂“無間滅依處”,即心與心所之“等無間緣”,是等心理作用念念相生,毫無間隔,因無間滅故,前念能生後念,前念為因,後念為果,如有間隔,便失去因果關係。

所謂“境界依處”,一切心理作用不能離開客觀境界而憑空產生,必依客觀環境而起。

所謂“根依處”,即一切心理作用,在外不能離開客觀境界,在內不能離開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必須根境相對而後心理作用方能生起,如眼(根)見花(境)而生喜悅心,耳(根)聞雷(境)而生驚懼心。

所謂“作用依處”,即凡成作一事業,不能離開所必需之工具,如煮飯用鍋,裁衣要用剪刀,必依工具所起之作用而後事業得成。

所謂“士用依處”,即成作一事業,不能離開能作之人,俗雲“事在人為”,無人如何能辦成事業?人之作用名為“士用”。

所謂“真實見依處”,即欲成作一事業,必須依據合理合法之真確見解,如見解誤則事必失敗,雖有能作之人及必需之工具均歸無用。

依以上六依處立“攝受因”。所謂“攝受因”,即指一切助緣而言,除種子為“親因”外,其餘一切助成結果因緣,皆攝受於果內,故統名“攝受因”。

6.依“隨順依處”立“引發因”。所謂“隨順依處”,即前因生後果,而後果又自成因,引出新後果,如是前因後果同類隨順以次相生,例如種子生芽,芽生莖,莖生花,花生果,形態各別而同一係列,由於互相隨順而生,互相引發,倘不相隨順,便不能互相引發而斷絕了因果關係,故依“隨順依處”立“引發因”。

以上“牽引因”、“生起因”與“引發因”有相似之處而實不相同。“牽引因”依“習氣”而立,是指未成熟之種子。“生起因”依“有潤種子”而立,是指已得助緣之成熟之種子。“引發因”依種子生結果過程中之所必不可少之步驟而立。至於“攝受因”,則依種子外一切必須之外來助緣而立。牽引、生起、引發三因為主,攝受一因為客。

7.依“差別功能依處”立“定異因”。所謂“差別功能依處”者,即世間之種子無際無邊,而一類種子有一類之功能,類類不同,種種各異,如黃豆種能生黃豆,小麥種能生小麥,惟其因各有差別功能故結果亦隨之相異,故依“差別功能依處”立“定異因”。

8.依“和合依處”立“同事因”。所謂“和合依處”者,即以上“領受依處”至“差別功能依處”所立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等六因,有和合力,同結一果,如是六因,統而為一,依於此處,立“同事因”。不取“隨說因”,是因為就普通事物論,“隨說因”屬於“理”的一方麵,而其餘六因屬於“事”的一方麵;就一有情眾生論,“隨說因”屬於“名言種子”,其餘六因屬於“業種子”,由於過去世之種種見聞覺知(名言)與種種行為動作(業)而生現在心理及物質一切形態。

9.依“障礙依處”立“相違因”。所謂“障礙依處”者,即與生住成得之事能相障礙,與違緣之義相同,如旱澇之於禾稼,善法之與惡法,故依此處立“相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