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不障礙依處”立“不相違因”。所謂“不障礙依處”者,即與生住成得之事能不相障礙,與“無力增上緣”同義,雖不能助生彼果,但依不障礙彼果之生成,故依此處立不相違因。
相違及不相違二因,於生住成得之事(果)無主動力,如其他因緣具足,又無“相違因”則得生,有“相違因”則不得生;如無其他因緣,雖無“相違因”,或有“不相違因”,亦不得生。
四、釋五果
由上述因緣所生之果,可分五種,即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離係果,現分別簡述於下:
1.異熟果
此果專就有情眾生(包括天、人、阿修羅、鬼、畜生、地獄等六趣)而言,有情眾生所以流轉於六趣之中者,由於身、口、意三業所招致,以身、口、意三業為因,以六趣為果,如是果報,名“異熟果”。一切有情過去的身、口、意為因,現在的身心器界為果,如是因名“異熟因”,如是果名“異熟果”。十因中則“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定異因”為主,“攝受因”、“不相違因”為附,得生此果。
2.等流果
“等流果”者,六因中“同類”、“遍行”二因所得之果,因果相似,故名“等”,同類相生,故名“流”。“等流果”有兩種:一曰“真等流”。“真等流”依唯識義又分為二種:(1)善、惡、無記等種子自類相生,善、惡、無記分別生善、惡、無記現行,或善、惡、無記現行分別熏成善、惡、無記種子,均名“等流”。(2)同類上品生自同類下品。如小善生大善,小惡生大惡,亦名“等流”。二曰“假等流”,謂以前因類相似之後果,如先作不正義之殺、盜等惡業,後受到槍決或判刑等,以相似故,假名“等流”。
3.士用果
“士用果”者,六因中“俱有”、“相應”二因所得之結果,“士用”即“人士”之作用,包括能作之人與其人成事業所用之工具而言。此又有“人士用”與“法士用”之分。“人士用”者,凡從事農、工、商等業而得財利、器物、稼穡等果,即為“士用果”。“法士用”者,凡因此法之作用而生之果,如蒸水為氣,凝雲為雨,與因人成事同例,亦為“士為果”。於“十因”、“四緣”中,“人士用”則“觀待”、“攝受”、“同事”等因為“增上緣”所得者。“法士用”則“觀待”、“牽引”、“生起”、“定異”、“攝受”等因為“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所得者。
4.增上果
“增上果”者,六因中“能作因”所得之結果。宇宙間任何一事物(除無為法)對其他一切事物或與力,或不為障,故為其他一切法之“增上果”,而其他一切法,對於此法亦與力或不為障,故亦為此法之“增上果”。“十因”、“四緣”中,任何一因緣皆能引生此果。
5.離係果
“離係果”者,謂依真實道理所證之結果。此果即主客觀之統一,事理之統一,空有之統一,變與不變之統一,心物之統一,亦即涅槃,不為一切之煩惱所係縛,故名“離係果”。涅槃本來存在,不從因生,而眾生不受,為迷惑妄想之所係縛(蔽障),必借契合真理之智力割斷係縛、打破障礙而後證得。
佛教的因果律,適用於一切事物,特別是對於有情眾生前世、後世因果報應,生死相續的道理,為佛教哲學所獨具。可惜千年來,為一般糊塗人所曲解,正如趙老樸初所說,“佛教由於曆史所付給的汙染和困難”,使因果律黯然不彰,變化為庸俗的“宿命論”,或“幽冥論”,更甚者說人生為“閻王爺”、“判官小鬼”在陰間主宰,把人看成了“鬼”、“神”的奴隸,因此養成了畏鬼神、畏特權的心理。希望讀者能通過對佛學知識的學習,特別是對業力因果關係的理解,負擔起我們佛教徒發掘真理破除迷信的權利和義務。宇宙人生萬事萬物都有個因果規律,不會有例外的,所以正確的因果論就是真理,佛陀說法重教,目的就是教導人們認識真理,把握真理,達到事理統一的境界(正覺、涅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