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雜染流轉義
雜染,係指有漏法,為“清淨”之對稱。雜,即間雜、和雜之義;染,是染汙法,即指不善及有覆無記之法。通常雜染與染汙同義互為通用;但《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載,單稱染、染汙之際,即指煩惱;而稱雜染之染,則通指善、惡、無記等三性。
一、三雜染
雜染分為三類,即三雜染。
如前所述,一切色心諸法,皆是阿賴耶識之所變現,是假非實。然而,諸有情類迷暗不知,執為實實在在的我法,由此執著而起煩惱造業,由業而招生死苦果。《成唯識論》說此為有情生死相續之因果,名惑業苦。如論說: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招感後有之業,名業。業能引生眾苦,名苦。《大智度論》及《顯揚聖教論》等論,稱此為雜染,即煩惱雜染、業雜染、生雜染。雜染者,雜亂真性名染,相似於極汙垢之物名染。即一切有情,由無明之愚癡力,起貪嗔癡等諸惑。由惑及思心所的作用,於身、口、意上造作雜生等不善業,或求人天果報之善業等。由善惡業力,資助第八阿賴耶識中所藏無記名言種子,由現世惑業,招未來之苦果。從無始以來,盡未來際,生死相續,名無始流轉。
1.惑——煩惱雜染
惑,即是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由這二種煩惱,誤認心內之影像相分為心外實有之迷執。這迷執分為二種:一人我執,二法我執。若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名人我執。若不了解五蘊和合諸法的作用,執為常、一、主宰的實我;又緣自心所現的假法,執為實有,名法我執,即不了解五蘊之法體如幻化不實,而執此為心外實法。
此二執於十煩惱中屬於薩迦耶見所執。由於我法二執,而生煩惱、所知二障,能障礙成就佛果。(1)煩惱障,由我執(人我見)而生,以貪嗔癡等一切諸惑,發業潤生,煩擾有情之身心,使之流轉三界五趣生死中,而障涅槃之果,不得解脫,名煩惱障。以執遍計所執的薩迦耶見為上首。(2)所知障,由法執(法我見)而生,以貪嗔癡等諸惑為愚癡迷暗,它能障菩提妙智,使有情不能了知諸法的事相及實性,名所知障。以執遍計所執實法的薩迦耶見而為上首。
此煩惱所執二障,皆以根本煩惱隨煩惱為體,特別是於同一煩惱中,有我執法執,故立二障名。即迷於事的惑名煩惱障,迷於理為惑名所知障。又二障可分為俱生、分別二種:
我執
俱生我執:即先天性之我執,從無始以來虛妄熏習的內因力,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分別我執:即後天所執之我執,乃由現在外緣力,非與身俱,須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我別我執。
俱生我執,能起“潤生”的作用;分別我執,能生“發業”的作用,二者皆能擾亂惱害眾生之身心,而令其輪回生死。
一切
俱生法執:乃無始以來,熏習成性,常於一切法妄生執著,法執亦即與俱生之法執。
分別法執:對於邪師、邪教所說之法,分別計度而執為實法。
分別法執,菩薩見道頓斷之;俱生法執,菩薩於修道漸斷之。
所以說煩惱障是流轉之根源,所知障是迷妄之根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