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唯識學的實踐理論(4)(1 / 3)

心心所色等法,和合假有的有情,已如上說無常一主宰的我性,而心所所色等法,亦唯是依他眾緣所成,如幻緣緣生,隻有虛假事相,亦無主宰自在的我性。然其虛假軌持體用,念念生起,相續流轉,相似有堅實自性勝用,眾生迷妄,不了解其依他緣生如幻,假有作用,即執為實有色聲等法,起常一主宰自在的法我見。而實則一切法,無論心色,都是待緣而成,依他而起一一作用。皆由互相資助,相信相待,顯現存在,相似有一實體,實則堅實自性了不可得。要是諸法有堅實的自性,就不應該借緣而成,依他以起,應該是恒時常住,自力獨存,但以常識的觀察,道理的推征,聖教的印證,任何一法,無論為心為物,都無不是依賴他緣而存在者,緣聚以生緣散則滅。決無常一主宰、自在不變的固性存在,所以諸法亦是無我的。

五位法中,色心心所,是實法尚無我性存在,非色不相應行,既是心心所色三法的分位,更明顯易知的不會有我性的存在了。無為法是諸法的真如實性,眾生從無始已來即未觸見過,更不會有眾生計執的我性了。

問:如上所說,一切諸法皆是虛假,無有主宰自在的我性,則諸法中應當無假實種種的差別,何以前說色心心所等法時,又言有實有假?答:此言虛假如幻如夢,乃推入真門空理而談,若依世俗諦道理門說,自有種子所生諸法,多名為有為實法。此處惟就真門空理而言,皆名假法,故與依世俗諦道理門說有假有實全不相達。

2.五位唯識

既然五位百法都無人法二種我性,為何現見世間有諸有情,人畜等之形狀宛然當眼?而五蘊法體,事相顯然,色可見,聲可聞,乃至識能分別了知,體性作用,顯然存在。若全皆虛假,諸如人法相狀作用等,都不應該存有,五位有法亦無可說了。解此疑惑,就須明了唯識的意義。所謂色心心所等是虛假幻有,有人法的我性,隻是破除情計增益的二種我性實執,並不撥色心心所等法依他緣生的作用。雖然人法的我體實性求不可得,但五蘊和合的假補特伽羅,與依他眾緣所成,有虛假事相作用的法,卻並非全無,都宛然存在。怎樣存在的呢?就是假我假法,俱是依識所變。前文所說的五位百法,皆從有情自心現起。總要而言,以熏習與轉變的兩種道理,五位百法之總別相狀,人法的作用,一切的一切,都顯現起來了。所以五位百法雖然都無人法的我性,由唯識的熏習與轉變的兩種道理,而業果不亡,亦無紊亂,人法諸相的總別相狀作用,宛然顯現存在。而五位百法何以唯識呢?如《成唯識論》卷七說:一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五位法中,第一位心法,是識的自相,自相即是自體。這就是說,八個心王,是識的自體相故以為唯識。第二心所法,決不能離開心王單獨存在,凡有心起,心所即起而與心王相應,助成心王分別緣境,所以心所是相應故以為唯識。第三位色法,為心王心所二種所變的相分。心王心所為能變,根塵等色為所變,故色法是識所變故以為唯識。第四位二十四不相應行法,是心心所色三種的分位,以此二十四法不能自起,借前心心所色三位差別假立故是分位。前三位法是實,此即假法,故不相應行是三分位故以為唯識。第五位無為法,是識實性,識性即真如。以真如為識性的別名,如《唯識三十論》說:“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所以無為是識實性故以為唯識。”前文曾經說過,五位百法,包括一切法盡。但五位百法如《成唯識論》所說,又皆不離識,故五位百法皆是唯識變現。

總上所立五位百法前四位為事相,後一位為理性,而五法事理皆不離識,故一切法唯識。

如是一切法中,雖無人法的我性,以諸法歸有為之主,一切皆為識故,因果不亂,作受不失。了知一切法皆從自心現起。諸法如夢幻義忽然現前,則無始妄心息故,實我法執速除,增益損減,一異等一切妄執,皆得止息,無分別智忽然現前,冥合一真法界理,而證得無生法忍,入聖者位,生如來家。

二、五重唯識觀

1.遣虛存實識

三界內外,天地之間,動物、植物、礦物、力能、空間、時間,無論是有精神作用者,無精神作用者,有漏有為法,無漏有為法,無漏無為法,所有一切,法與非法,都為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所攝。沒有哪一種法是超出三性之外,不為三自性所攝的。故《解深密經》,《阿毘達磨法蘊足論》等說,一切法者,即三自性,謂遍計、依他、圓成。以三自性可以說明宇宙萬有、森羅事相、染淨虛實、有漏無漏、有為無為,其所以顯現生起。有情在三界中生死流轉,業果因緣、依正果報、福德智慧,一切一切,既沒有一法超出三性之外,也都可以有條不紊地闡說清楚。

(1)遍計所執性,即周遍計度的虛妄分別性。我們眼睛看見的青黃赤白、長短方圓等的色法,耳朵聽到的可意不可意俱相過的聲音,鼻子嗅到的好惡平等的香氣、舌識嚐到的苦甜、鹹淡、甘辛等百味,身識所緣的滑澀、輕重等感覺,乃至第六識所緣有質無質的法境,起我法二執,自覺不自覺地都以為自性固實、主宰自在,而欲趣向逃避占有遠離。確切地說,這都是迷執的心理虛妄,分別的顯現。其過程是由第六、第七識等的能攀緣思慮的虛妄分別,即一切能起遍計於依因托緣的依他性,依他起的人物事相上,周遍計度而起的遍計所執心性。以佛教的義理來講,即於所緣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一切義理,起我法二執的自性及差別義,都是心外非有的法,隻有能計度的心體,計有之物,隨能計度虛妄分別心所計的無體物,但在妄情識上,亦有種種形相。這種所妄計的自性體與差別義(都是心外非有的法,隻有能計度的心體所有之物,隨能計度虛妄分別心所計的無體物,但在當妄情識上亦有種種形相。這種所妄計的自性與差別義),以道理聖教去推求,都是不可得的,所以是情有理無,總名遍計所執性,於中能遍計識,依護法義,唯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