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社會生活顯然可見有下列四大短處:第一是缺乏法治精神:亦即事事不按照法律來辦,執法的精神不夠,而且很容易徇情。外國人則比較守法,這就為外國人平素過集團生活,凡事在團體內,都一律辦理,不能通融。團體人多時,非此不可。但在家庭之中,則一切情形,就要兩樣。有老,有壯,有少,有男,有女,有親疏,遠近,種種不同,應該要分別辦。
第二是缺乏紀律習慣:所謂紀律習慣,是在人多的時候,能夠有條理,有次序,並不因人多而紊亂,盡管人多,行動起來,還能敏捷,迅速,這就完全靠的是紀律。例如火車站,汽車站,電影場的賣票,在西洋人,凡是遇到這種事情,都要買票,依次辦理,沒有爭先恐後的情形,中國人則不會有很好的秩序,這就是紀律的習慣沒有養成。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南京國民政府,召集第二次內政會議,出席者除各省民政處(廳)長外,還邀請各界專家,在會上討論到如何開鄉鎮保民大會等情形。當時,江西省主席兼民政廳長熊式輝就說:“不必要開什麼鄉鎮保民大會,會決開不好的。”晏陽初先生也是被邀請的一個,馬上立起來說:“我知道你們那裏開會是開不好,因為你們沒有辦平民教育。”熊式輝又說:“不隻我們江西人開會開不好,就如我們中央委員開會,也都開不好。”習慣之養成在平素,非短期教育所能為功,中國人,雖大學畢業者,一樣開會開不好,這就是缺乏紀律習慣和組織能力。
第三是缺乏組織能力:晏陽初先生曾對我說過,有一個美國人向他說:“一個中國人是聰明的,兩個中國人就蠢笨了。”這是說明中國最缺乏組織與合作。河南胡石青先生,曾遍遊全球大陸,到過很多國家,見聞極廣。他回國來述說他見聞的結論:“華僑的天份高,日本人及當地土人,逐處都趕不上,中國人行行都出色,雖強盜乞丐,亦為外國人所不及,在墨西哥,就有一華盜,非常出名。惟華僑,勿論作甚麼,都是他個人本領的表現,而不是組織的能力,不能群策群力。”所以在華僑自身無組織,政府不知保護的情形下,中國人常常仍受日本人與土人的欺負。何謂組織能力呢?組織能力是比紀律習慣更高的能力。習慣是可以被動的養成,如訓練壯丁,可以把他們訓練得有紀律,但還不能訓練到使其有組織。組織是大家合攏起來,每一個人都不卑不亢,很耐煩的商量辦事;商量之後,能夠有所決定,而且痛快的執行,這是為中國人所最不易見的。中國人有兩偏,一是我作主,一切聽我的;一是聽人作主,自己甘於被動;最難得是不卑不亢,大家合攏來商量辦事。譬如“五四”運動,其時我正在北大教書,當時學生運動,是很有名的,但學生會就組織不好,表麵學生會轟轟烈烈,但裏麵有一個現象,就是其中熱心者,可以廢寢忘食,這就是大家都讓他作主的時候,一旦他的主張遇到阻礙,大家不聽他的,馬上就消極得一切不管,這就是缺乏組織能力的證明。
從前在鄒平,我的一個朋友作實驗縣長,他跟我說:“中國人,真是沒有辦法。我有時下鄉,看到地方應該要辦的事,就集合當地民眾,叫他們來商量,但總是商量不攏。末了隻得由我從他們的幾個意見中,采取一個辦法,但辦起來,很不痛快,因為那些意見未被采取的人,消極抵製之故。後來旁人告訴我說,當初不應該要他們商量,幹脆叫他們辦就好了。”這就是中國人缺乏組織能力。這種耐煩商量的能力,互相讓步的雅量,是團體中作一份子所必要者。既不是作皇帝,亦不是作順民。有一個人說一句刻薄話說:“中國人不是作皇帝,就是作順民。”其實中國人,都是皇帝,也都是順民。當他在家裏關起門來就是皇帝,出了門非常容易馴服妥協,豈不是一個順民?總之,剛好不能夠有組織能力,不能作民主團體生活中的一個人。
第四是缺乏公共觀念:如合作社社員,對於合作社,政黨黨員對於政黨,地方人對於本地方,國民對於國家,這些都是公共觀念。大體上說,集會結社之事,在中國從前本來很少,所以對於團體觀念,中國人比較缺乏。五十年前,梁任公先生提倡維新,著有《新民說》一書,他說:“中國想建設一個新國家,必須先要有新民;新民是不同於舊時的中國人,必須要具備幾個條件,最必須的條件,就是公德。”中國人過去太重私德,缺乏公德,父慈子孝,都不外乎是私德,但如何為公共服務,就不講求。反之西洋卻處處是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