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夫家天下 苛政滿神州(2 / 2)

人民反抗,暴秦政府肯定盡一切努力去鎮壓。惡性循環,嚴刑峻法。其內容就成為秦始皇時代醒目的政治標簽。

秦朝最輕的刑罰,當屬“貲”。這是一種經濟類刑罰,贖刑包括其中,也就是用經濟製裁手段,來懲治官吏的一般失職和百姓的一般違法。其內容包括三種:一是純屬罰金性質的“貲甲”“貲盾”;二是“貲戍”,即發往邊地作戍卒;三是“貲徭”,即罰服勞役。相比肉刑和死刑,這種“貲”刑,簡直太“溫情脈脈”了。

由於秦朝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罰體係,刑罰的形式顯得極為殘酷,可以從其肉刑種類中窺見一斑:黥(或墨)、劓、刖(或斬趾)、宮、笞等。

黥(或墨)刑,就是在犯人身上刺刻;劓刑,就是削鼻;刖刑,就是挖掉髕骨或者斬趾;宮刑,就是對男犯人去勢、對女犯人擊毀子宮;笞刑,就是當眾鞭打。

所有這些殘害肢體的刑罰,都起源於奴隸製時代。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更加變本加厲。

從考古挖掘出來的《雲夢秦簡》中可以發現,秦朝肉刑,大多與徒刑結合使用。徒刑,就是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製服勞役的刑罰。在秦代,徒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等。

城旦、舂:指男犯築城,女犯舂米,而他們實際從事的勞役並不隻限於築城、舂米,還有其他苦力活。

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而到山中伐薪,女犯為祠祀而集中起來擇米,但實際勞役也不止這些。

司寇:乍看這個詞兒,以為是罰去當官兒呢。其實,司寇,“伺寇”也。“伺察寇盜”的苦活兒之一,指被罰到邊地或者城外頂風冒雨當巡邏兵或者保安。

而最能體現秦朝法令殘忍的,當屬秦朝的死刑,簡直是五花八門。細細展讀,讓人望而生畏。

死刑包括具五刑、族刑、定殺、阬(坑)、磔、梟首、棄市、戮、鑿顛、抽肋、鑊烹、囊撲、腰斬、車裂等。

“五刑”最有名的大腕級擔受者,也是秦朝嚴刑峻法的推廣者,就是丞相李斯。古稀之年,李斯被趙高和秦二世下令具“五刑”處決——“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想想,真夠重口味,先墨染刺刻肌膚,又利刃削鼻,快刀斬下左右腳趾,繼而竹板子打死。死了還不算完,要把腦袋斬下高懸,然後再用大刀小刀把屍體剁成肉泥——如此精細的刀法,如果不是施之於人,很可能讓人誤會是做高級的肉餡丸子。

我們仔細分析就可以發現,秦朝的“具五刑”,其實是磔刑的高級形式,也是後來封建王朝淩遲之刑的最早萌芽。

而族刑即秦法所稱的“夷三族”,一人犯罪,株連甚眾。關於“三族”,或指父母、兄弟、妻子三族,或指父族、母族、妻族三族。

秦朝的“定殺”,是指把患疾疫傳染病的罪人拋入水中淹死或活埋處死。

阬殺,又作坑殺,即活埋的刑罰。

磔,即碎裂犯人肢體而處決;梟首,即犯人被處死後首級懸於木上;棄市,即所謂“殺之於市,與眾棄之”,公開處決以震嚇民眾;戮,即先對犯人實施痛苦難堪的羞辱刑,而後斬殺;鑿顛,即用鐵鑿子鑿開腦袋;抽肋,看字眼就讓人肝兒顫,即把活人肋骨抽掉;鑊烹,即把人變成油條,小火中火大火,外焦裏脆;囊撲,即把犯人裝入袋子裏麵撲打而死;腰斬,即為讓犯人多受痛苦,攔腰來一大刀;車裂,即五馬分屍……

秦朝官吏殺人的想象力,真是太豐富了。

“劓鼻盈累,斷足盈車”, “所割男子之勢,高積如山。”(《鹽鐵論·刑德》)割下的鼻子一串一串,砍斷的人足要拿大車來盛,切下的男性生殖器積如丘山……如此人間地獄景象,說明秦朝的法律已經完全演變為赤裸裸的刑罰暴力。

畢竟秦朝大一統是以暴易暴而得,所以始皇帝等人專任刑罰,繼續迷信暴力,最終把法家重刑主義推向極端,也使得國人的反抗越來越激烈。

始皇帝君臣,完全被勝利衝昏了頭腦,認為既然六國是通過暴力統一的,那麼新帝國更需要暴力來維持。逐漸地,他們被暴力蒙住了眼睛,崇拜並且迷信暴力,並進一步把暴力作為意識形態領域的清除劑。這種對思想的鉗製,後世讀書人尤其不能忍耐,並把秦始皇的這種暴政與一個令人聽之發指的專有名詞聯係起來——“焚書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