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思想體係(2 / 3)

我們首先定出一條法令:銀行由國家設立,私人不得設立,人民有款者,存之銀行,需款者,向銀行貸用,其有私相借貸者,法律上不予保障,因借貸而涉訟者,其款沒收歸公,藏巨款於家,而被劫竊者,賊人捕獲時,其款亦予以沒收,有存款於外國銀行者,查確後,取消國籍,華僑所在地,設立國家銀行,存儲華僑之款,由國家轉存外國銀行,私人不得逕往存儲,如此則人民金錢,集中國家銀行,可供一切應用。

銀行月息多少,依現情為準,茲假定月息一分,以便說明,存入銀行,月息一分,貸出為一分半,或二分,即無異於以金錢放借者,繳所得稅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與公家矣。

首都設中央銀行,各省設省銀行,各縣設縣銀行,縣之下設區銀行和鄉村銀行,川省有場而無村,則設場銀行,銀行法既確定,即著手收買。

(一)私人銀行,一律取消,其股本存入國家銀行,給以月息。

(二)使用機器之工廠,和輪船、火車、礦山、鐵道等,一律收歸公有,私人股本,存入國家銀行,經理及職員工人等,悉仍其舊,不予變更,隻將紅息繳歸國家,手續是很簡單的。其手工業之工廠則聽之。

(三)全國土地房屋,一律照價收買,例如:某甲有土地一段,月收租銀一百元,即定為價值一萬元,存入銀行,每月給以息銀一百元;人民需用土地房屋者,向公家承佃。其有土地自耕,房屋自住者,則公共估價,抑或投標競佃,以確定其租息,原業主有優先承佃權。如此則我國四萬萬五千萬人,無一人不是佃戶,也即是無一人不是地主,是之謂“平均地權”。

(四)國際貿易歸公,國內貿易歸私。出口貨,由人民售之公家,轉售外國,入口貨,由公家購而售之人民,聽其自由銷售,不再課稅。蓋價值之高低,公家操縱在手,取多取少可適合國家之需要,無須多設機關,多用冗員,向銷售者瑣瑣征取,徒滋中飽營私之弊,而阻商業之發達也,執簡禦繁,固應如此。外人在內地設有工廠者,人民不得與之直接交易。如此則關稅無形取消,外貨以百元購得者,以一百五十元或二百元,售之人民,即無異值百抽五十,值百抽一百。

馬克思所說“剩餘價值”,是全人類所應有的,而被廠主掠奪了,他給廠中工人以相當代價,而以製出之貨,行銷世界各國,各國工人雖有勞力,無所用之。例如:我國人口,號稱四萬萬,男女各半,從前女子以紡織為業,自從洋紗、洋布行銷中國,女子紡織之事遂至絕跡,這二萬萬女子之勞力,即算被其掠奪去了。外國廠主和工人同是掠奪者,其工人生活之優裕,遠勝我國中等之家。我們對付外國劫賊之法,隻有把國際貿易收歸國家經營,等於堅壁清野,他就無從掠奪了。外貨何者該買,國家自有斟酌,出口入口,兩相平衡,我國與外國,兩得其益。

綜計收歸國有者,凡四項:(一)銀行;(二)使用機器之工廠和公司;(三)土地;(四)國際貿易。自學理言之,土地和機器,當然收歸國有,銀行和國際貿易之歸公,則本於中山先生“發達國家資本,節製私人資本”之主張。至其他私人資本應當如何節製,則俟此四者辦到後,再酌量而行之。

上麵四項,辦理完畢後,即可按照全國人口,發給生活費,以能維持最低生活為原則(實施時,除未成年及老年人外,對於壯年人,當視其過去工作情況,分別酌發,以防怠工等弊),因為人民既將土地、機器、銀行和國際貿易四者之收益,交之國家,國家即應保障人民之生存權。法國革命是政治上要求人權,我們改革經濟製度,則注重生存權。孫中山先生把生活程度分為三級:(一)需要即生存,(二)安適,(三)奢侈。現在的經濟製度,人民一遇不幸即會凍死餓死,是以死字為立足點,進而求生存,進而求安適和奢侈。我們發給生活費,則是以生字為立足點,進而求安適,求奢侈。中山先生說,“生存為社會中心”,人人能生存,重心即算穩定。

舊日貧富懸殊,我們把土地、工廠、銀行和國際貿易四者收歸國有,則富者削低一級,全國人民一律發給生活費,則貧者升高一級,高低二級之間,為人民活動餘地。語雲,“饑寒起盜心”,我們發給生活費,社會上可減少許多罪惡,衣食足而禮義興,風俗可日趨醇厚,學問家不憂衣食,可專心深造,事業家無內顧憂,可一意圖功。如此則社會文明,必蒸蒸日上。

改革社會猶如醫病,有病之部分,該治療,無病之部分,不可妄動刀針。我們從舊經濟製度中,將土地、機器、銀行和國際貿易四者收歸國有,這即是有病之處,加以治療,其餘則悉仍其舊,私人生活,非有害於社會者,不加幹涉,這即是無病之處,不動刀針,如此辦去,則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相調和,就與孫中山先生之民生主義適合了。

世界富豪,除銀行大王摩爾根,其父為富人,承受有遺產外,其餘如煤油大王洛克依蘭,鋼鐵大王卡匿奇,鐵道大王福介舍爾,汽車大王福爾特,商業大王瓦納邁爾,銅山大王章洛克,砂糖王斯布累克,法國大銀行家勞惠脫,美國大富豪休窪布等,無不由赤貧之子起家。我們把上述四者收歸國有,這些大王就無從出現了。歐美之銀行大王,煤油大王等等,養成了雄厚之勢力,欲推翻之而不能,我國尚無此種大王出現,然而業已萌芽了。為虺弗榷,為她奈何,韓非曰,“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訂立法令規章者,如果對於鼠則防之惟恐不周,對於虎則縱之而不過問,其弊將有不可勝言者,我們規定:土地、工廠、銀行和國際貿易四者,收歸國家經營,即所以防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