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主要是審查對方能否具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足額貨款的能力。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負債累累、資不抵債的單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自己根本沒有支付貨款能力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騙取對方貨物,然後以貨抵債或是變賣貨物還債,屆時又無力支付貨款,造成履行不能。
案例:某市甲鞋業公司已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為了維持企業的生存,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100萬的製鞋原材料買賣合同,甲公司交納一筆定金,並約定貨到驗收合格後付款。甲公司獲取貨物後隨即賣出,所得款項支付了員工工資以及一部分銀行貸款,導致無力支付貨款,造成履約不能。
對於公民(包括個體工商戶)而言,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所在的單位及同事、同學、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對於法人而言,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其注冊資金和財產,或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核實。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買受方履約的安全性。公民或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履約能力並不必然導致合同能夠完全順利履行,這就涉及到履行合同的信譽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往往不認真、完全地履行合同義務,合同信譽較差,使對方的合同權利得不到真正的實現。例如,有的公司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貨到驗收後付清貨款,可當貨物到了驗收後卻遲遲不支付貨款,或不足額支付貨款,使出賣方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實現。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出賣方須對買受方的履行信譽進行調查,以選擇信譽較好的當事人作為簽約夥伴。
2.推敲合同措辭
在合同措辭方麵,出賣方應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是否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是否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合同的措詞應簡潔、清晰、無歧義,這是保證合同能夠成立和履行的前提,特別是一些重要條款,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條款,價格條款、包裝條款、交貨驗貨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和糾紛處理條約,更應注意措詞,以保證買賣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甲公司賣給乙公司一批價值5萬元的貨物,貨到驗收後,乙公司支付給甲公司4萬元,雙方約定剩下的1萬元在1年內還清。為此,乙方向甲方寫一張借條,借條上寫著“乙公司還欠甲公司款項壹萬元”字樣。就是這個“還”字產生了歧義,乙公司把“還”讀成,說明其已還清欠款,甲公司把“還”讀成,認為乙公司還沒有還清欠款,雙方爭執不下,最後鬧到法院。由於欠條上的措辭,給甲方權利的實現製造了障礙。
3.警惕買賣合同中的漏洞及欺詐行為
(1)買賣合同中的常見漏洞。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主要有:
a.質量約定不明確;
b.履行地點不明確;
c.付款期限不明確;
d.違約責任不明確;
e.付款方式不明確;
f.履行方式不明確;
g.計量方法不明確;
h.檢驗標準不明確。
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字眼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2)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行為。
①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複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並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