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後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因此,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③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製流通物。在買賣活動中當事人不了解買賣物品在法律上有無限製、禁止買賣的規定,盲目簽訂合同卻因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製流通物,而導致合同的無效。

④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並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複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 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訟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⑤虛開支票,套取貨物。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麵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另一種形式是故意製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塗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於十分不利的局麵。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麵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另外,應寫清合同的簽約地點、交貨地點(十分重要);出了糾紛由哪裏的仲裁委員們仲裁,或由哪裏的法院受理,這些可由雙方協商填寫。

4.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於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製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5.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麵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麵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麵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範本,並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勁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範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麵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麵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本章完)